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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聿文:经济新常态下的新改革 | |
http://www.CRNTT.com 2015-03-24 10:03:25 |
去年实施的重点改革,包括简政放权,财税、预算、税收制度改革、利率市场化、民营银行试点,能源、交通、环保、通信等领域的价格改革,以及科技资金管理、考试招生、户籍改革、公务员车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等,应该说,取得的成效还是不错的。像公务员车改,十几年来屡次试点,但总是在原地踏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是多年来无法突破,这两项改革均被认为涉及既得利益,但去年在中央力推下,都有了进展。 2015年的改革,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安排,将继续把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作为重头戏,在投融资体制、价格、财税、金融、国企、户籍、土地等改革方面取得实效,让人民从改革中受益。 中国改革的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因此,新常态下的改革,必须围绕治理现代化来进行,只有这样,才是中国需要的“新”改革。为此,在实施上述改革的同时,还需要推进政治和社会领域的改革。因为从中国的情况看,越往后,经济改革受政治的羁绊越大。事实上,一些经济改革举措从形式而言属于经济改革,但就其所起作用及内容而言,却是政治改革之一种,如预算改革。故而,经济改革最终要成功,必然触及政治和社会改革。 经济改革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政治改革的重点是要建立一种适应中国国情的分权和制衡机制;社会改革的目标则是建立社会自治,推进社会民主,解决民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问题,三者合力,形成一种广泛的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文章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今后十年部署的任务,而2015年则是开局之年,这个“局”开得好不好,两会是一个检验。 两高报告不用说,政府工作报告也多处涉及到依法治国。即使是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看起来和依法治国关系不大,但其实大有关系。国家的规划和预算安排能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直接关乎依法治国的质量。 在中国的政治设计中,人大是立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是司法机关。立法的质量如何,能否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司法公正,是衡量真假依法治国的试金石。今年的人代会有一项重要议程,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作为“管法的法”,《立法法》在颁行的15年里,影响了国家的立法宗旨、程序乃至效果。单单根据《立法法》中“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这一条,就废除了严重损害公民权利的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 这次《立法法》修改的内容超过三分之一,二审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将原来只对40多个城市的立法权扩大到全部280多个地级市,并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作了进一步细化。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立法法》修正草案也将明确税种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此外,引人关注的还有,无法律依据,地方规章不得减损公民权利之规定。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在城市治理上,动辄用限号、限行、限购等方式,来限制公民合法权益,引起社会很大意见,如果这条通过,将对地方政府的权力是一大限制。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方面。两会前,最高法院出台了司法改革65条,提出要设立巡回法庭、跨行政区划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强化人权保障;推动省级以下法院人员统一管理改革;建立院、庭长在监督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书入卷存档制度等措施,这些改革有的正在落实,它们着眼于提高法院特别是审判的独立性,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中国的依法治国是一个长过程,在2月召开的省部级领导干部专题学习班上,中央提出了抓“关键少数”的提法。“关键少数”一般指的是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因为他们掌控着巨大的权力和资源,其法治意识如何,能否做到依法行政,带头遵守法律,成为治国理政的法治“模范”,对依法治国,带动全社会落实法治,形成运用法治监督领导干部用权的新常态,非常关键。然而,这“关键少数”能不能包括非官员代表委员,大体说来,这上千名的非官员代表委员是社会精英,他们拥有的权力和资源比起社会中的多数群体来,多得多,如果他们能够利用其影响力,真正行使法律赋予代表委员的职责,中国的法治状况将也比现在要好得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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