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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已是“潜在被告”卸任后难避追诉

http://www.CRNTT.com   2013-11-25 09:39:01  


 
  黄帝颖告发马英九涉犯“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不止是一次,连这次在内,已是连续三次。他的告发理由及依据,是基于前“行政院长”陈冲曾对外说,马英九告诉他每个月至少捐出一半薪水,但经查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监察院公报》所公布的财产申报资料,马英九的存款比八个月前增加三百八十九万余元,平均每个月存款超过四十八万元,高于月薪四十七万六千一百六十九元,马英九的存款大于收入的理财之道。而且他还每月捐出一半薪水居然每个月都还能存下四十八万元,显然有二十四万元来源不明。

  为此,黄帝颖从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三年间,两度向特侦组告发马英九涉“财产来源不明罪”。特侦组在接案后,认定“陈冲当时是凭印象乱说话”,马英九未必是每月都捐出一半薪水,亦即无主观贪污犯意,黄帝颖的告发是不具事实与理据,因而不予受理而结案。黄帝颖认为特侦组未执行法定调查义务,有包庇马英九之嫌,与侦办林益世个案的标准不同,因而于今年七月十七日向台北地检署按铃告发。台北地检署收到检举后,交由检察官侦办。但因马英九是现任“总统”,依法享有刑事豁免权。因而检察官将该案暂结,待马英九卸任后再分案侦办。

  但黄帝颖仍然强调,二零零六年陈水扁的“国务机要费案”发,当时陈水扁虽享有刑事豁免权,但检方仍依法侦查;若检方秉持相同标准,马英九虽有刑事豁免权,但检方对马英九所涉“财产来源不明罪”,仍可依法侦查,并比照“扁案”于“总统”卸任后起诉。由此可见,黄帝颖即使是明知此案疑点甚大,也非要将之“搅大”不可。

  至于既有不少民众向台北地检署按铃控告,也被民进党将之搜集为“黑材料”之一的“教唆泄密案”及“泄密罪”,则并非如黄帝颖那般“玩泥沙”,而确是有几分法律依据。曾任法官的前“陆委会”副主委,也是民进党“新潮流系”大佬的邱太三就认为,马英九主动找“检察总长”黄世铭刺探侦查中秘密,已构成“教唆泄密罪”,得知秘密后又将之告诉江宜桦、罗智强,也成了泄密者,“马英九不是泄密罪共犯,就是教唆犯!”应由证人转为共犯。由于现任“总统”除“内乱外患罪”外,享有刑事豁免权,检方应在他卸任“总统”后依法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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