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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互设机构协议或将步服贸协议后尘

http://www.CRNTT.com   2013-08-31 08:45:19  


 
  两岸之所以未能在“探视权”问题上达成共识,应是受到两岸的刑事诉讼制度有异的限制。实际上,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尽量靠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除了基于“人权”的理念,及在民进党的主导之下,对当年国民党政权大搞“白色恐怖”进行反弹所致之外,还与配合“加入联合国”的政治意图有关。实际上,无论是陈水扁,还是马英九,都有意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作为加入或重返联合国的“敲门砖”,都成立了相关机构,也都推动“国际人权公约岛内化”,由“立法院”通过对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审议,并意图将“批准书”送交联合国秘书处备案。因此,在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探视权”是得到充分保障的。

  而在大陆,虽然已经在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上签署,但直到如今,只有《经济文化和社会国际人权公约》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中国政府将“批准书”提送联合国秘书处备案;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却是一种未能完成“国会批准”及“备案存档”的手续。其原因,是中国的选举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尚未能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标准完全相适应。尽管全国人大已于去年进一步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引进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许多原则内容,但仍有距离。曾记否?去年三月公布新的《刑事诉讼法》时,就有许多大陆台商反映,其第七十三条和第八十三条的“涉及国家安全案件条款”,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及可以“以秘密逮捕而不通知家属”,的规定,与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同类条款的规定,存在着重大的差异,担心缺乏人身安全保障。同样,在被拘留逮捕人士的家属及律师的探视权方面,两岸也有明显的差异。这对讲究“对等”尤其是“人权”的台湾方面来说,当然是耿耿于怀的。

  因此,在受到大陆《刑事诉讼法》的限制之下,为了能使“探视权”问题缩小分歧,有必要进行灵活处理;在剔除“涉国家安全案件”之下,对涉普通刑事案件的台湾同胞,应当允许海基会驻大陆办事处人员拥有探视权。相信,或将会找到交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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