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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诺登泄密:是揭露黑幕还是违法悖德?

http://www.CRNTT.com   2013-06-15 10:26:50  


 
  ■ “棱镜”项目是不是美国政府非法侵害公民隐私

  正方:“棱镜”项目是美国情报机构无搜查令就胁迫企业配合刺探公民隐私,泄密的斯诺登以个人行为捍卫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

  支持斯诺登爆料的人认为,美国国家安全局的“棱镜”数据挖掘项目、联邦调查局要求网络公司配合等事违反了宪法“法院未开具合理搜查令状时,政府不得搜查、检看公民人身财产”的第四修正案,斯诺登的泄密捍卫了宪法尊严。前共和党参议员罗恩•保罗说:“第四修正案是非常清楚的。我们的人身、住房、文件和所有相关事物都应该受到宪法保护,签发搜索令必须要有合理的事实依据才行。现今我们的政府秘密地运转着,想要索取关于我们隐私的一切,却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或搜索令。”现任肯塔基州共和党参议员兰德•保罗表示,“这是一个对美国宪法的全面攻击”,他已经准备好将国家安全局和秘密监视系统告上联邦法庭。而民权组织“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已经将国家安全局告上法院,他们控诉国家安全局的秘密监视系统严重侵犯宪法第四修正案条文。

  反方:“棱镜”项目是基于情报法庭法官批下的延期搜查令,这才获取了国内可疑电话号码等的使用的次数、时间、频率等记录,电话号码使用记录在1979年被美国最高法院判为非隐私内容,而国内公民电话的具体内容没有被截听

  反对斯诺登泄密的人认为,这次事件是美国公民在破坏一次法官依法批准、政府合宪执行的正常执法活动。斯诺登在泄密时提到9家网络大公司配合美国政府提供用户的登录、使用记录等,但唯一有确凿佐证的是一份让威讯公司向国家安全局提供电话号码使用地点、频率、通话时长等记录的法庭判令。按美国专栏作者查尔斯•A•沙诺称,这份判令是基于《外国情报监视法》成立于1978年的外国情报监视法院的联邦法官们做出的。法官罗杰•文森曾签署判令,对要求威讯公司提供电话记录的法庭指令进行延期。他把数据收集加上了一个时间限制来确保行政问责,同时发出了一份保密指令来保护国家安全。

  如果美国政府不截取国内特定通话内容或对特定电话监听,只获取电话号码使用地点、频率、通话时长记录的话,并非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美国《华盛顿邮报》专栏作者马克•蒂姆提到,美国最高法院在1979年判决“史密斯诉马里兰州”案时,因为电话用户已决定和电讯机构分享在何地、有几次、拨出哪些号码这些信息,判定电话号码使用记录不属于有合理期待的隐私、不受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政府绝不能擅自拆开公民的信件,但可以阅读、记录信封上的邮编地址。”如果要听取任何特定通话的内容,或对特定电话安放监听装置,美国情报机构必须在法官处获取更加具体的判令,这一次政府就要出示足够合理的依据以满足第四宪法修正案的严格标准。否则通话证据不能被用于指控通话者。

  ■ “棱镜”项目的存在是不是美国政府秘不示人的黑幕

  正方:美国人对政府刺探活动的存在一无所知,被“老大哥”蒙在鼓里监视

  支持斯诺登的人认为他揭露了美国政府隐瞒多时秘不示人的绝对黑幕。“棱镜”项目被指参与“棱镜”项目的互联网公司——谷歌、Facebook、微软及雅虎纷纷向美国政府提出呼吁,要求给予国家安全调查更大透明度,将针对互联网用户的信息收集的性质及内容范围公诸于众。美国不少媒体以讽刺的方式表示了初知真相时的不满。《基督教科学箴言报》网站的讽刺漫画中,一个男子在看新闻,头条是“美国监控数百万民众电话数据”。旁边的老奶奶则很淡定:“太好了!政府知道我生活里的每个小细节……问问他们,我眼镜忘在哪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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