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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山泉困境源于国家标准混乱

http://www.CRNTT.com   2013-05-08 12:00:51  


 
  中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表示,2013年年底之前将清理整合出现交叉矛盾的食品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安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如果企业生产产品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各地可以制定地方标准。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表示,目前中国存在食品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并存的局面,2013年年底之前将对出现交叉矛盾的标准进行清理整合,因而,可以确认的是农夫山泉目前将浙江饮用天然水标准(DB33/383)作为质量标准,是符合法律法规的。

  ■ 饮用水产品已同时满足国家高卫生标准和地方低质量标准

  浙江省的《瓶装饮用水地方标准》的确在有害物砷、硒、镉的限量上比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低

  浙江省DB33/383《瓶装饮用水地方标准》在2006年《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之前设立,2005年,参照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国标进行修订,在标准微生物指标方面跟国标完全一致。但有媒体一直在质疑的是:农夫山泉执行的这一标准在有害物质砷、硒、镉的限量方面,都比国标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也即自来水标准)宽松,其中砷指标限量甚至放宽到5倍。于是就有了“农夫山泉不如自来水”的说法。

  但中国的包装饮用水产品已经先满足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作为食品行业之一,水行业的标准分为两大体系,一类是卫生/安全标准体系,另一类则是质量标准体系,两大体系互相补充,互相监督。在饮用水标准中,按照《标准化法》适用范围共细划分为4种,从上而下分别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地方标准(DB)和企业标准,这个排列,从适用性和强制力来说,是由高到低的顺序;从技术要求和质量评判来说,是由高到低的顺序。

  中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479-2006)、《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属于卫生/安全标准体系,目前,中国包装饮用水按照食品管理,其相关标准均规定了原料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也就是“自来水卫生标准”规定。而GB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了除瓶(桶)装饮用纯净水之外的其他包装饮用水的卫生要求。生产企业不必明示产品符合国家强制的卫生标准,但必须自动执行。

  农夫山泉执行地方质量标准,不等于只执行地标,也同时执行了更高的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而农夫山泉罐体上所标注的浙江饮用天然水标准(DB33/383)是质量标准,企业明示后产品必须符合或超过此标准。农夫山泉生产时同时执行浙江的质量标准和强制执行的国家卫生/安全标准,浙江饮用天然水质量标准的部分要求确实低于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但两个标准并行时必须同时满足,也就是说两标准并行时更高的标准也必须达到。农夫山泉瓶标上虽然只有DB33/383,但也同时执行着GB5479-2006。也就是说,农夫山泉执行地标,不等于只执行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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