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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黄浦江死猪事件看自来水安全

http://www.CRNTT.com   2013-03-15 10:35:49  


 
标准被讥“纸上谈兵”

  每个城市的自来水,由于水源地不同,水的特性自然有所不同。当然,国家对于自来水品质,是有硬性指标的。近30年以来,我国实施的是1985年制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拿上世纪80年代的“尺”,显然无法量准21世纪的现状。按照1985年的标准,自来水检测项目是35项。可是,2000年到2001年间,第三军医大学预防医学院的曹佳教授,曾对重庆市主城区水环境中的有机污染做过调查,发现仅非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就高达101种。更让人不安的是,当时曹教授在重庆5个自来水厂的出厂水中检测有机污染物,仍然发现82种之多。

  为此,2006年底,卫生部会同国标委、建设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完成了对1985年版标准的修订,2007年1月26日由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 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张成玉介绍:“新标准与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相比,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饮用水水质指标由35项增至106项;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基本实现了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

  比如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上,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在新的71项指标里,微生物学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对蓝氏贾第虫、隐孢子虫等易引起腹痛等肠道疾病的细菌的检测。原标准的毒理指标只有15项,新标准的毒理指标几乎是原标准的5倍,达到74项。其中的有机化合物和无机化合物的主要来源是农药和工业污染,我国不少地方的水源地农药污染比较严重,虽然部分农药已被禁用,但早些年使用过的农药仍残留在土壤中,短时间内很难降解;工业污染主要来自未达标的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和处理,这对区域性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是决定性的,很多突发事件都由此产生。

  一旦饮用了含有诸如砷、氟化物、硝酸盐、氰化物等物质的水,就会出现急性中毒,甚至危及生命。而大多数情况下,这些物质在人体中累积到一定量才造成危害,即通常所说的慢性中毒。水源受到藻类污染也可以使饮用水中产生毒素,一般情况下,藻类无破损只对饮用水的味道产生影响,而一旦破损,就会产生毒素,无论国际还是国内,饮用水标准都将其归为毒理指标。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水质安全监测室鄂学礼主任透露,新标准中明确规定生活饮用水必须满足三项基本要求——一是要求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应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二是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不得产生急性或慢性中毒及潜在的远期危害,比如致癌、致畸、致突变等;三是生活饮用水必须确保感官性状良好,能被饮用者接受。

  重庆交通大学朱宏的硕士学位论文《长江流域城市水源水、自来水水质变化趋势及其改进对策研究》透露——“生活用水新标准的实施,并不意味着从自来水厂出来的水就完全满足要求了。就现有水处理技术,最多能消减水中30%的有机物,而重金属,均可以毫无受阻地进入成品水中。” 也难怪鄂学礼说:“水中的污染物种类繁多,人们对污染物的认知程度、水质项目的检测能力受到科技水平的限制,水质标准无法完全涵盖所有污染物。”对于新标准,鄂学礼也承认:“由于各地饮用水水质和水处理工艺存在差异,新标准选择的项目尽可能涵盖不同情况,一方面力求与国际标准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另一方面结合我国现状,解决我国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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