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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死亡赔偿:命价贵贱看户口

http://www.CRNTT.com   2013-02-06 11:43:57  


 
  中国死亡赔偿“城乡有别”,湖北、广东“城里人”命价是“乡下人”三倍

  中国人身赔偿体系中的死亡赔偿,采取“城乡有别”的赔偿方式。就是说,具体的赔偿标准因死亡人的户籍不同而不一样。根据2004年5月1日开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 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在司法实践上,各地对《人身损害解释》的标准落实,就是僵硬地规定“城里人”的命比“乡下人”值钱几倍。例如,根据湖北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统计局联合发布的《2012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374元,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为6898元,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大约是农村居民的3倍。广东省公安厅发布的《2011年度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897.80元,计划单列市深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380.86元,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为7890.25元。也就是说,普通广东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是农村居民的3倍有余,深圳居民的死亡赔偿是农村居民的4倍有余。而且2004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对现役军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的有关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中国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解释》与《国家赔偿法》《民法通则》相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相关法律有冲突。首先,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第27 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其中,并没有对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城镇居民进行区分。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虽然参照了《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却对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城镇居民进行了划分,这显然是与同样含有死亡赔偿条款的《国家赔偿法》相冲突。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其中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也没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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