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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亿日元对华“赔款”给了谁

http://www.CRNTT.com   2011-10-22 11:41:06  


 
  引入红十字会及“基金运营委员会”控制财务

  花冈和解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专门应运而生了一个民间机构——基金运营委员会。纵观国际赔偿案例,都不曾有此种模式。而是采取实名领取赔偿金,支付了诉讼费及律师费后,事情完结,不再留下一个旷日持久的“运营委员会”或“基金会”组织。 

  而花冈和解不但专门产生机构,还引入了半官方机构,并且由它们控制财务大权。
 
  “花冈模式”成为日本企业对付中国民间诉讼的法宝

  日本司法制度受英美法系影响较深,司法机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遵循参考之前的判例。在花冈和解之后,我们可以在之后的许多民间对日索赔事件中看到它的影子:

  诸如在“大江山和解”中,被告企业没有承认事实和谢罪,甚至连道义上的反省都没有。

  而在“安野和解”的协议中,写有“放弃在日本国内以及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所有请求权”。

  此外,自2000年起,中国劳工索赔史上共有4次和解,日本企业总共赔偿近9亿日元(约6300万元人民币),却分别由中国红十字会、北京方元律师事务所、日本自由人权协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等机构负责管理发放,此模式也自花冈为始。
 
5亿日元背后的阴影 
 
  红十字会本就不应参与到“花冈模式”中

  作为当年被日方“力邀”介入到花冈和解当中的中国红十字会,实际上把自己陷入了一个困局当中。

  首先,红会作为花冈和解当中的“利害关系人”就很蹊跷。日本人田中宏谈及此事时只是讲“红会曾经促进过两国民间交流”,而日本辩护律师团表示“考虑到对其他被害者进行调查、确认的必要性由中国红十字会等中国方面的组织参与是合理的。”

  但这些原因都不能解释为何要选红会来当“利害关系人”。更何况,日本律师团拿到原告劳工们的“全权委托书”之前,只是轻描淡写说了几句,根本不提及和解协议内容,劳工们出于感激就签了。日本律师团却反过头来说“原告同意红会介入”。

  此外,作为被信托的一方,红会应该了解协议上“如果有别人再告,红会及原告有责任进行解决”的内容。作为法律地位平等的两个单元,红会要如何“解决”其他劳工的再次上诉?

  再次,作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人民卫生救护团体”,红会难道不知道日方“不承认有法律责任”的表态?难道不怕会被舆论质疑“丧权辱国”?

  而且作为被信托者,红会在发放“善款”的时候,还需要向劳工讲述“以后不准上诉”的内容,并取得书面材料。实际上,红会已经在错误的法律途径上越陷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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