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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养李天一值得商榷 | |
http://www.CRNTT.com 2011-09-16 11:43:20 |
对于15岁的李天一将被政府收容教养1年的结果,网友反应不一。有人感觉惩罚可能太重,有人觉得处理的太轻,有人则怀疑“收容教养”是否能真的执行,但绝大多数人还是赞赏这个结果,认为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处理到位,这样才能“拯救”李天一。然而,从法律上推敲,这个处理其实有着极大的问题。而假如“收容教养”真的执行满一年,对李天一也未必尽然是好处。 ■ “收容教养一年”中的“老毛病” 法律中确实有“政府收容教养未成年人”的规定 此次公安机关对李天一“收容教养”的处理,依据是《刑法》。《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此点也有类似的表述。 李天一如果确实犯了“寻衅滋事罪”(该罪名不属于不能免除刑责的八项重罪),由于年龄未满16岁,确实“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但警方怎能认定“构成犯罪”? 在媒体的报道中,直接引述了北京市公安局通报全文,描述审查和处理结果的部分如下——“在审查中,李某、苏楠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综上,李某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某由政府收容教养1年,已送交执行”。 由于这是直接引用《通报》,所以应不存在媒体误解和改动的可能,那么一个显然的事实是,北京警方以公安机关的身份对李天一的行为性质做出了判决,“李某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总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就算李天一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就算通报里用了“构成”犯罪这种有意模糊的说法,都不能改变这个事实:北京市公安局公然无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越过法院擅自确定李天一有罪——虽然从媒体的描述来看,李天一确实很有可能犯了罪,但除了法院无人有权认定这点。按《刑法》第十七条,只能是由法院确认了李天一有罪后,才能因“不予刑事处罚”来对他进行收容教养。从法理角度来看,北京公安的这个认定和处理完全可以说是非法。 当然,这样的问题由来已久、非常普遍 实际上,这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的处理手法绝不是首次出现,而是已经有了几十年的历史,因为以前规定的制度就是这样的。1982年《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规定:“对确有必要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应当由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或省辖市公安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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