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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全美毒妈杀女儿案为何判无罪?

http://www.CRNTT.com   2011-07-09 10:01:42  


 
   莫虎的这个宣判,主要是遵循了无罪推论、证据第一的法治原则,仍是“宁可错放三千,也不可随便冤枉一个”的理论。在美国影视作品中,也有很多这样的案例。例如我曾看过多遍的一部影片叫《难以攻破》(The Untouchables),描写警方如何击败芝加哥黑社会。对那个黑社会头子(真人真事)人们都知道他杀人犯罪,但就是拿不到实质性证据。最后是通过查他漏税,把他定罪,送进监狱,由此才打掉了芝加哥黑社会的气焰。该片十分体现美国司法那种“绝对看重证据”,而不是情感、情绪、甚至逻辑推理。

  所以,无论是当年的辛普森案,还是今天的卡西案,虽然根据那些披露的案情显示,辛普森和卡西有相当大的可能是杀人犯,而且具体细节既刺激人们的感性(孩子的天真可爱,母亲的冷酷和撒谎成性),也促人们理性推理。但在判案时,那些情感、情绪,包括推理、逻辑等等,都应该让位给“证据”,让位给“无罪推论、程序正义、证据第一”这些法治原则。哪怕明明知道是放走了“罪犯”,也不可在程序正义上有瑕疵。

  辛普森和卡西两案,让公众法庭(public opinion)早已裁判的“杀人犯”逃脱,不仅不是美国司法的缺陷,恰恰是美国司法制度的一个伟大之处,尤其是其陪审员制度。此案的12名陪审员和5个候补,都是非常普通的人,而且他们被选中,必须经过被告律师审核、面试、通过。这就无数倍地加大了“判罪”的难度,使代表政府的检方起诉“个人”时,无法依赖对陪审员的选择而影响裁决倾向。在这个得到媒体和大众关注的案件的30天审理过程中,陪审员被隔离在旅馆,不许看报纸电视,不许上网,更不许和家人谈案情,为的是不受任何外界影响,只是根据法庭上的证据来独立判断,从这个意义上说,陪审团的裁决,是更值得尊重的。

  正如福克斯电视一位评论员所说,他听到无罪判决,完全惊呆了!这跟他原来的认知和判断大相径庭。但他说,这就是美国的伟大之处,这种制度是美国的骄傲,他接受这个裁决,他尊重陪审员制度。虽然这个案子引起很多美国人的不平,甚至愤怒,但他们接受这个结果,因为这“12个人”的制度是美国法治的象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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