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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有秘约 当选特赦陈水扁?

http://www.CRNTT.com   2011-05-03 08:20:13  


 
  实际上,在理论上说,蔡英文倘真的当选,就宣布特赦陈水扁,确是“有所本”的。这是因为,按照《中华民国宪法》四十条“‘总统’之赦免权”规定,“‘总统’依法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据此,台湾当局于一九五三年三月七日以“总统令”的形式公布了 《赦免法》。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台湾当局对《赦免法》作出了修正,沿用至今。《赦免法》第三条“特赦之权力”的规定表明,“特赦”可以分为普通“特赦”与特别“特赦”两种。普通“特赦”仅仅免除刑罚的执行,即只消灭行刑权,而不消灭对该犯罪人的判决。而特别“特赦”则是在“情节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以“特赦”的形式来撤销对该犯罪人的有罪宣告。从效力和后果上看,特别“特赦”与“大赦”(按:“大赦”不但赦免其刑,而且也赦免其罪)没有什么两样。它们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大赦”针对不特定多数的人和事,“特赦”则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大赦”的程序比较复杂,“特赦”的程式则相对简单得多。

  按照《赦免法》规定,“特赦”的程序是:“总统”本人可以自行提起“特赦”;“总统”也可以给“行政院”下命令,再由“行政院”转而命令主管部(犯罪人由军事法庭审判的,其主管部是“国防部”;其余案件的主管部是“法务部”)进行审议;主管部也可以打报告给“总统”,请求他颁令实施“特赦”。 因此,在理论上,“总统”是掌握“特赦”权的,是可以主动提出“特赦”的。蔡英文倘当选“总统”,当然可以行使这项权力。

  但在实践上,蔡英文倘真的当选“总统”后,要宣布“特赦”陈水扁,却遇到一些实务困难。这是因为,按《赦免法》规定,“特赦”是对特定刑事犯,于判决确定后,免其刑的执行。其情节特殊者,得以其罪刑的宣告为无效,谓之“特赦”。“特赦”的效力仅消灭其刑,非消灭其罪,故必须明令宣告复权而后才可恢复公权。如再犯罪时,构成累犯。由此观之,“特赦”的最基本先决条件,是“判决确定”,亦即终审定谳罪名成立。蔡英文“总统”只能对陈水扁已经终审定谳的罪刑实行“特赦”。而陈水扁所被起诉的五宗罪中,并非全部都已终审定谳,虽然有的已定谳有罪并正在服刑,也有一项“国务机要费案”一审判决无罪,但还有几项尚未进行审判。因此,只能是对陈水扁已判决有罪定谳的案件宣布“特赦”,而尚未进行审判的案件则必须等待法院走完整个司法程序,才能逐项宣布“特赦”。而且,这种“特赦”也只能是免其刑,并没有赦其罪,亦即陈水扁仍然是“有罪在身”。看来,以这种方法处理,陈水扁将会对并没有灭其罪而大为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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