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港澳论语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拆迁条例:如何更温柔地推倒你

http://www.CRNTT.com   2010-12-20 09:42:44  


 
  意见6:“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才能拆迁”条款应被保留

  事实上,年初出台的拆迁条例一稿中,对危旧房改造是有限制的。一稿中的一大亮点,是规定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补偿方案征得2/3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才能进行危旧房改造,但二稿中这些规定被笼统化处理,改为“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对此,曾参与上书全国人大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这让居民失去了发言权,将过多的决策权倾斜给政府和开发商。据称,一稿中规定的被征收人多数同意,或因难以操作且“有多数人暴政”之嫌而被取消,但在二稿中没有任何替代方案实属遗憾。”

  意见7:应设置或保留控制行政权滥用的司法机制

  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是无法涵盖其全部价值的。这时候,司法裁决的存在就保障了被征收人在不服征收决定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防范不法征收和化解矛盾。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凤章指出,与一稿相比,二稿修改了此前规定的“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并存”,仅保留了司法强拆,此举被媒体解读为“取消行政强拆”。实际上,二稿在删除行政强拆同时,也删除了对征收决定的司法裁决。

  众所周知,拆迁矛盾很大程度上源于行政权的滥用。二稿中“废除”行政拆迁,其实是废止了这种程序不公,固然是进步。但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配合,最终执行效果难以预料。司法裁决能控制征收中的行政决定权,是制度改进的关键,而这是再完善的补偿机制也所无法代替的。按照现在的规定,法院很可能要为行政机关的(滥权)行为埋单。

  意见8:被征收人“拒征博弈权”应保留,增加起诉期间停止拆迁

  过去的“行政强拆”确立的制度是,行政机关自己决定拆迁、自己裁决争议、甚至自己对不履行裁决的当事人进行强拆。二稿已经取消了行政拆迁、把责任甩给法院,那么被征收人的维权又如何进行?一稿曾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就是否征收进行裁决,但随着行政拆迁被取消,这一救济也在二稿中被取消,只保留了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时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不服征收决定和不服补偿决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这相当于一个人不能抗拒被征收、只能为征收“讨个好价钱”。对此,包括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凤章在内的多位专业人士都认为,司法裁决赋予被征收人博弈的权利应该被保留。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还补充提道,虽然二稿规定了公众对征收范围和补偿有异议时可进行诉讼,但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诉讼期间拆迁是不停止的。“很有可能官司还打着,房子都拆掉了”。他建议,应该给与房屋征收和补偿有关的诉讼“特殊待遇”,在规定上增加起诉期间停止强拆,以更好地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


  结 语

  新拆迁条例(二次征求意见稿)让我们看到了诸多进步,但正如这些专业人士所指,这个条例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二稿将“公共利益”推到了前台,“公正补偿”被高调推出,“行政强拆”被退出历史舞台;然而,对于拆迁最核心的问题之一──行政权力滥用的隐忧,公众还在等待更让人满意的答案。

  (来源:网易评论《另一面》2010年12月20日)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