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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大学生何以任由权益受损 | |
http://www.CRNTT.com 2010-11-15 10:49:35 |
这很自然让人想到大学里的学生组织——学生会。按说,学生会就是维护学生权益的组织,它可代表全体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办学,在遇到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站出来主张学生的权利,要求教育部门、学校收回不合理的做法并致歉。然而,在上述五宗事件中,只有学生通过网络发帖找媒体申诉,而不见学生会的作为,倒是有学生干部配合学校做学生的工作。 这与内地大学学生会组织的定位有密切关系。本应是学生自治的学生组织,实则成为了学校管理学生的一级机构,在大学的官僚体系中,学生会也成为一级衙门。近年来,很多学生争当学生会干部,甚至家长托请大学老师关照“安排”孩子为学生干部,为的不是为学生代言,而是获取各种与老师接近的机会、得到各种有利于升学与就业的荣誉。与学校的行政体系对应,校院系各级学生干部也是等级森严,官气十足,要让这样的学生会组织代言学生权益几乎不可能。 观察世界一流大学,学生会选举是学生的头等大事,而大学的理事会(或董事会)也有学生成员。这种大学治理机制不需一再高喊“以学生为本”的宣传语,大家也明白学生是不能轻易侵犯的,学校重大决策得不到学生认可难以推行,不尊重学生权益的大学校长,很可能被力量强大的学生会赶下台。 越来越多的校园侵权事件呼吁学生自治机构的回归。在现代大学制度中,“自主办学、学术自治、教授治校、学生自治”是四个重要的特征,这分别代表着举办者、办学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责。其中,“学生自治”体现现代学校对受教育者权益的尊重与维护,只有学生有参与学校管理、评价的权利,才可能让学校在出台侵犯学生权益的措施时三思,也才能让学校对教育质量、教育服务不敢懈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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