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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河取消“聚众淫乱罪”意义何在

http://www.CRNTT.com   2010-03-27 11:16:54  


 
  李银河的这种思想看似离经叛道,恰恰却正是我们国家所缺少和所需要的——她所提出的不但是一种非常健康的“性道德”,更是我们生活于其中的多元化的现代社会里不同“道德共同体”之间的人际交往应该遵守的最基本准则,即对不同于自身的“他者”和“他文化”应该抱着一种宽容和理解的态度。更为重要的是,她在最后一点理由里暗示了,如果允许公共权力以道德的名义对个人私生活或私人空间的介入和侵犯,或者使这种介入和侵犯合理化和合法化,带给我们的可能将是一个道德更败坏的人间地狱。

  不管是哪种性取向或性行为方式,不管这种性取向或性行为方式与当前的社会道德观念是多么地背离,如同性恋、虐恋、手淫或肛交等等,只要不伤害他人,或建立在行为者自愿的基础上的,就都应该算做是个人的私事,与他人无关,他人——包括公共权力——尽管不喜欢、不接受,甚至深恶痛绝那种行为,都无权过问。每个人都是有七情六欲的,而且每个人满足自己欲望的方式或偏好都不相同,没有任何人应该为自己满足欲望的方式或曰生活方式与他人或主流的满足欲望的方式或曰生活方式与他人不同而受到惩罚——除非他或她的行为直接地对他人造成了伤害。不喜欢他人的生活方式或行为方式并不能赋予个体惩罚他人的权利,更不能使这种惩罚性的行为合理化与合法化。

  目前我国的“聚众淫乱罪”恰恰就赋予了某些个体或群体的个人偏好凌驾于其他个体或群体的个人偏好之上,并对个人偏好与自己不同的人进行打击的权利——这无异于说,如果我看你不顺眼,我就有权打你一巴掌,甚至剥夺你的自由。如果这种建立在个人偏好基础上的对他人的暴力行为是道德的、合理的——甚至是合法的,那么,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纷争将永无宁日;而且,如果这样,为了实现自身或某些特殊群体的利益或偏好,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将非常容易地就能找到一个所谓的“道德崇高”的幌子,并以此为借口肆意地侵犯和践踏人世间的一切——包括公民权利。如此一来,如海涅所说,“我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我们寻求一个“道德的天堂”,而得到的可能却是腐败堕落,不适合人类生存的人间地狱。

  对马晓海教授组织或参与“换妻”行为的道德歧视和暴力惩罚其实是建立在肉体低劣或性肮脏这种陈腐和落后的思想基础之上的。其实,欲望、肉体、性恰恰就是推动着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动力源泉,也是人类快乐和幸福的最重要的来源——肉体才是最大的智者,何低劣或肮脏之有呢?只要不伤害他人,一个人的性取向或性行为方式也根本无所谓道德或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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