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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民间投资”何需出新政

http://www.CRNTT.com   2010-03-27 09:03:19  


  中评社北京3月27日电/3月2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国进民退”的敏感而又非常关键的时刻,这个会议透露的信号再明确不过了。用新华社通稿的话说,就是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解决民间投资准入难的问题。会议特别强调,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南方都市报》发表经济学博士马光远文章认为,但会议提出的鼓励民间投资的四项举措,就政策本身而言,并无多少新意。因此,不能称之为“新政”。会议提出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电信能源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领域,兴办金融机构,投资商贸流通产业,参与发展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社会福利事业”,这些内容早在2005年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非公36条”)中就列举得明明白白。

  比如,“非公36条”开宗明义强调“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而从领域来说,“非公36条”也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垄断、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国防科技工业等各种领域。特别是在垄断领域,除了自然垄断行业只能参股之外,其他垄断行业甚至可以独资的方式进入。这些大胆而又令人兴奋的举措,在今天看来,的确恍若隔世。

  文章称, “非公36条”问世5年来,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36条攸关非公经济发展的举措,基本处于空转的状态。“非公36条”需要配套的政策措施和文件至今尚未完成,而实施细则的出台更是遥遥无期。特别是,2005年关于改革的第三次争论,颠覆了之前已经达成的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退出的共识,“做大做强”国企成了新的奋斗目标。加上外资优惠政策的双重挤压,民企的生存空间日益萎靡。截至2008年,我国私营控股投资在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中占13.6%,金融业占9.6%,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占7.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占7.5%,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占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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