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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论台独分子犯罪刑事治理 | |
http://www.CRNTT.com 2024-08-25 00:02:58 |
(六)依法对“台独”顽固分子跨境抓捕并引渡具有可操作性 第一,发布通缉令,将在逃的“台独”顽固分子追捕归案。依据《意见》第13条的规定,应当逮捕的“台独”顽固分子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如果“台独”顽固分子逃匿于海外,公安部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向全球所有成员国发布红色国际通报(也称“红色通缉令”),要求对“台独”顽固分子进行起诉(可能受到2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更严重的刑罚)或服刑(至少被判处6个月以上有期徒刑或余刑为6个月以上)。一方面,被请求国根据红色国际通报对“台独”顽固分子实施拘捕,使其在被引渡之前处于羁押之中;另一方面,被请求国可以直接根据红色国际通报启动引渡程序,大大简化并加速引渡程序。⑩ 第二,基于一个中国原则,可以请求引渡在海外的“台独”顽固分子。首先对于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与我国建交的180多个国家而言,在建交条约中均作出了坚定奉行一个中国原则的声明或承诺。基于条约或平等互惠,我国可以请求这些国家引渡在海外的“台独”顽固分子。其次,对于与我国签订关于有引渡内容的多边和双边条约而言,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是被视为可相互引渡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台独”顽固分子触犯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逃亡海外的,可以被引渡回国。再次,对于与我国没有条约关系及不遵守已有条约的情况而言,如果将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视为所谓的政治犯,为“台独”顽固分子提供庇护,拒绝将其引渡,则将面临因构成违反联合国宪章的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不法行为而承担国家责任的风险。⑪据此,我国有权依据《反外国制裁法》第15条对这些外国国家、组织和个人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因此,基于国家间友好关系的考虑,我们有理由相信,联合共同打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符合各国发展利益,有利于促进世界和平。 此外,如果“台独”顽固分子在岛内,则可以依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人员遣返。 四、结 语 从《宪法》《反分裂国家法》到《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意见》,构成了捍卫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刑事法治体系。《意见》不是一个框定性的文件,明确规定了“台独”顽固分子犯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具体适用情形和条件,对定罪量刑标准、追责程序规范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最大特点是详细、具体,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为精准打击“台独”顽固分子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适用规范和办案指南,因而对今后开展反“台独”刑事治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须再一次强调的是,《意见》针对的是“台独”顽固分子中特别是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且具有“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的直接犯罪故意的极少数,绝不适用于广大的台湾同胞。一方面,通过刑事法治等和平方式打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最符合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在采取刑事治理手段依法惩处“台独”顽固分子时,应当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总的来说,《意见》的出台与施行是“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的实践行动,表明了坚决实现国家统一的信念和斗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坚决捍卫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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