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经济纵横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 
中评智库:台湾“大法官解释”制度需研究

http://www.CRNTT.com   2017-07-02 00:13:52  


加强对台湾“大法官解释”制度的研究,有现实意义。
  中评社香港7月2日电/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助理、博士生游志强在中评智库基金会主办的《中国评论》月刊6月号发表专文《台湾地区“大法官解释”的制度沿革和计量研究》,作者认为:“台湾地区‘大法官解释’制度至今已经运行六十九年,在这一过程中,台湾地区‘司法院’不断发展和完善‘大法官解释’制度,‘大法官’解释‘宪法’、法律及命令的技术逐渐娴熟,其‘宪法守护者’的身份更加明确。固然‘大法官解释’制度还存在着诸如文本简短、表意不明、声请标的窄、可决门槛高、解释执行难等问题,但这一制度对推进台湾地区法治进程和维护台湾地区人民的基本权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大法官解释’丰富的案件类型和解释方法,一方面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另一方面也为我们研究‘大法官解释’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素材。特别是随着两岸民间交往格局日益多元、复杂,‘司法院’出台的相关“大法官解释”成为规范和保障大陆人民在台权益的重要法律规范,且当前两岸关系发展前景并不明朗,对‘大法官解释’制度展开基础性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文章内容如下:
 
  台湾地区“大法官解释”制度的文本依据是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79条规定:“司法院有统一解释法律命令之权。”第140条规定:“法律与‘宪法’有无抵触,由‘监察院’于该法律实行后六个月内,提请‘司法院’解释,其详以法律定之。”第142条规定:“宪法之解释,由司法院为之。”这些规定被1947年公布施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沿用,“中华民国宪法”第78条、第79条第二项、第171条第二项、第173条的相关规定成为台湾地区“大法官解释”制度的直接宪法依据。依照“中华民国宪法”的规定,“宪法”、法律及命令的统一解释权由台湾地区“司法院”享有。“司法院”对“宪法”、法律及命令的解释采用解释例的方法,予以统一编号并公告。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