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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关注:梁游失议席 法庭指鼓吹港独 | |
http://www.CRNTT.com 2016-11-16 00:19:47 |
一国两制是特区基石 梁游不承认 今次诉讼由行政长官梁振英和港府律政司司长袁国强提出。案件的其中一大焦点在于,梁颂恒和游蕙祯当日所作的宣誓,是否违反有关公职人员宣誓事宜的《基本法》第104条和《宣誓及声明条例》所订的规定,以及二人是否因违反相关规定而被视作已离任立法会议员的职位。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区庆祥在判词中提到,香港本地的《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6、19和21条,反映及强调了《基本法》第104条的规定。 他指出:“誓言必须庄重及真诚地作出,那是宣誓人表达他会凭着良知,忠诚、从实地履行有关行为的一种见证形式。一项效忠和表达忠诚的誓言,代表宣誓人向特定政权及政府承诺和保证作出真诚效忠,并支持其宪法。法庭在裁定一项宣誓是否有效时,必须回答这一问题——从客观角度来看,宣誓人是否忠诚及从实地承诺或支持及遵守誓言中的责任?” 《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订明,若宣誓人拒绝或忽略作出誓言,必须离任及被取消就任资格。法官区庆祥在判词中解释,“拒绝”一词是指有意图地不愿或反对按照法例规定作出宣誓的行为,而“忽略”一词是指不按照法例规定履行宣誓责任的蓄意或故意的不作为。 对于《基本法》第104条订明,包括立法会议员在内的公职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法官区庆祥接纳行政长官梁振英和港府律政司司长袁国强一方的陈词,指梁颂恒和游蕙祯作出誓言的方式和方法,表示他们无意忠诚及从实地支持及遵守立法会誓言和《基本法》第104条所列的这两项责任,因为二人客观及明显地不承认“一国两制”的原则,以及该原则下“一国”的重要性。 法官区庆祥又引用1999年吴嘉玲案和吴恭劭案中的判词,指终审法院已清楚确认“一国两制”的原则是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石,以及奠定建基于《基本法》的香港宪制模式。 法官区庆祥最终裁定,梁颂恒和游蕙祯的行为客观及清楚地显示,无论在形式上或内容上,他们均不愿(因此“拒绝”)依照《基本法》第104条和《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立法会誓言,因此二人被依法取消立法会议员资格。 法庭认定梁游侮辱中国及鼓吹“港独” 法官区庆祥在判词中还罗列出诉讼各方均无争议的、梁游二人当天的宣誓形式: (1)他们分别在开始宣誓时使用“香港国”一词; (2)在立法会秘书干涉后,他们各自把“China”错读为“Geen-na”或“Sheen-na”(“支那”); (3)游小姐把“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错读为“the People’s Refucking of Sheen-na”; (4)他们各自展开及展示一张印有“HONG KONG IS NOT CHINA”字句的蓝色横幅; (5)梁先生在立法会秘书干涉后,以轻蔑及不认真的声调宣读誓词,并以右手的中指及食指在《圣经》上作出交叉的手势; (6)游小姐高声强调“Hong Kong”,却以较低沉的语调,急促地读出其余的誓词。 判词提到,梁颂恒和游蕙祯在宣誓时分别三次把中国的英文“CHINA”读作“支那”,是具有贬义的言词,不可能是疏忽,二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属于故意侮辱中国,鼓吹“港独”。 判词又指出,游蕙祯以粗口发音指代“共和国”的英文,显示她不承认香港特别行政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梁颂恒在宣誓时交叉手指按着圣经,表明他并非认真宣誓,二人的行为是故意改变誓词,而二人对此均没有提出异议,因此法庭同意特首梁振英和律政司司长袁国强一方的陈词,指二人不承认“一国两制”的原则,以及“一国”的重要性,二人的宣誓亦由此违反法律规定,从而失去议员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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