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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熊玠论南海仲裁案的阱与因应

http://www.CRNTT.com   2016-09-10 00:38:15  


 
  中国如何因应方不失大国风范

  在谈如何因应之前,我们应该有两点认识。

  *一旦中国对南海“历史水域”的主张依据一般国际法确立无疑(如上所述),那么其他一切问题(包括菲律宾向仲裁法庭申诉的各种其他诸点),将迎刃而解。譬如既然九段线内的水域全属中国的,那么在这水域之内的岛屿礁石当然全属中国所有(包括黄岩岛)。至于建岛与建机场甚至于军事化等,全是中国在自己疆界内的国内行动,还需要什么法律依据?问题是,如果我们只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一类言词,别人不一定能全部体会其中含义。但如果把其中法理(照我以上的阐述)明确表达,则使别人起得共鸣的可能性将会大增。

  在国际关系中,要想服人,常常面临两个选择:一是凭比拳头谁大;另一是比说理(尤其是法理)谁说得更透彻。帝国主义时代的船坚炮利是属前者。譬如英国曾叱咤风云一世,但已成历史;今日不再。美国在二战后承袭了英国往日的衣钵,然而它的霸权行为却愈来愈遭遇遍地哀怨。譬如小布什总统时代于1999年12月派数千美军侵入独立的巴拿马,将其总统诺瑞业加(Noriega)虏回美国受审;并判其囚禁105年。此类行为给美国带来的是声名狼藉。其霸权滥用又在干涉伊拉克与阿富汗两例中暴露无遗。时至今日美国已发现,单凭比拳头大会惹来举世的咀咒与愤怒。所以,中国今日再起,如冀以大国身份出现国际舞台,无疑仍以凭专业追寻法理途径为上策。也许有人认为此说实知易行难。但我曾在一篇文章中做出建议,可为中国依据法理寻求申冤翻案 (见拙着“南海之争:国际法与中国如何护卫自己权益,”中国评论(香港),2016年2月号,页43-45)。指出按照UNCLOS《公约》的规定,仲裁法庭的裁决不但对缺席的一方仍有拘束力,而且不可上诉。我提的办法是,如何巧为利用《公约》允许请求“解释”的办法(见《公约》附件七第十二条),达到上诉翻案的结果。

  在我再度介绍我的建议以前,必须指出国际上在该仲裁法庭公布裁决书以后,对中国坚不接受的态度已有极鲜明的回响。姑不谈美国的偏见,纵使是一向支持中国的欧盟,已经公开表示。如果中国继续不接受仲裁法庭的裁决,欧盟将绝对不会同意承认中国是自由贸易的国家(这是中国极需要得到的国际承认)。虽然这两件事并无关连,但从此可以看出欧盟27个成员国对中国坚决立场的看法。另外我想提一提,这次海牙仲裁法庭,有时被媒体介绍为“海牙永久仲裁法庭”(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简称PCA)。其实这并不是一个常设的机构。它的由来是基于在1898 海牙会议签订的一个 PCA 条约。实际上它只在海牙设立了一个秘书处。由121签约国中的每国递交一个拥有四个资深法律专家的名单,交由这秘书处保存。每逢有必要须组织一个仲裁法庭时,所需之仲裁员均可由这些综合的名单中抽选。这个模式启发了以后仲裁的程序(包括根据UNCLOS附件七规定而组成的仲裁法庭,即此次受理菲律宾控诉中国的仲裁法庭)。我要说的是,那PCA条约的签字国一共有121个。据统计,其中有60个签字国反对中国的不承认、不参加、不接受的立场。也许有人会说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表示支持中国(三不)立场。问题是这40国与上述的60国相比,那一组包含的已发达的国家更多?更有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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