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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两岸“宪法”的一中性最值得关注

http://www.CRNTT.com   2016-05-13 00:09:24  


 
  蔡英文眼中的“中华民国宪政体制”是否就是“中华民国宪法”?恐怕不能得出乐观的回答。在宪法理论上,宪政是宪法及宪法运行的状态,因而“宪政体制”除了成文宪法典之外,还包括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等与宪法运行相关的规则等。蔡英文自己也曾在回应到底何为“中华民国宪政体制”时说道:“我所说的是中华民国现行宪政体制,我也以教授身分提供定义,包括宪法的内文、增修条例、相关宪政释文、法官判决以及政府与人民的相关运用,只要是跟宪法有关、跟释宪运用有关,都含在我所谓的现行宪政体制里。”台湾地区现行“宪法”的解读,自1990年代“宪政改革”后,就陷入“一部宪法、各自表述”的吊诡境地。

  作为母本的1946年“宪法”制定于中国大陆,其中政治体制、基本政策的规定,大多以“全中国”为对象,当然体现出“一中性”。但是,就是这个1946年“宪法”,同样留下了“中华民国的固有疆域”这一模糊、暧昧的提法,在1990年代一度成为“台独”势力挑动“释宪台独”的缺口。1991年“宪政改革”后通过的增修条文,在序言中明确其作用为“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又以“一国两区”界定两岸关系,似乎虽认可“分裂分治”但仍坚持“一中”。但是,在细部的制度设计上,“宪法增修条文”推动“中华民国总统”在台湾直选、废止作为“法统”象征的“国民大会”、推动“五权宪法”和台湾省的虚级化、推动“原住民”等台湾特色的词汇“入宪”……一部“全中国”的“宪法”逐渐蜕变为“小台湾”的“宪法”。而作为“宪政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台湾地区大法官“释宪”,对于“一中”问题更趋暧昧:一方面以“政治问题不审查”为据,回避“中华民国固有疆域”的问题,仍维持“中华民国”“制宪”时的“疆域”不变更,另一方面又透过结社自由、言论自由等,为“去中国化”、解禁“台独”言论提供法律依据。由此可见,这部“宪法”,这个“中华民国宪政体制”到底是什么?恐怕不是“非黑即白”的逻辑能够解释清楚的。

  应该说,“中华民国宪政体制”实在包括了太多的内涵。单就一个“中华民国”,它既是马英九念兹在兹的“国家符号”,又是民进党“台湾前途决议文”中台湾在“宪法”上的“国号”。“中华民国宪政体制”也是这样,它既可以是蔡英文们心目中“台湾独立”的生存策略,也是部分“台独”分裂势力欲除之而后快的拦路石。如何看待“中华民国宪政体制”,在战略上当然应当严守“政治底线”,但在策略层面不妨更加艺术地对待之。既然“中华民国宪政体制”已经成了台湾的一个筐,各方势力各取所需,大陆方面当然亦可将之作为一种资源,寻求、放大、培育其中的“一中性”因素。事实上,两岸对于各自规定上的“一中性”早有认识,在两岸共同场合亦有论述。国民党方面的连战、吴伯雄都曾言“两岸各自的法律、体制都实行一个中国原则”,民进党方面的谢长廷也说过台湾目前“宪法”体制确有“'一中'架构”,就是现在的民进党在2016年胜选后,也将长期主张的“台湾与中国缔结协议处理条例”祛除掉“两国论”的成分提交新立法机构审议。尽管其中不免掺杂形形形色色的政治意图,但在可见的法理层面,台湾地区现行“宪法”的“一中性”成分仍然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在中国大陆现行宪法和台湾地区现行“宪法”都具有“一中性”时,两岸“一中性”就能在法理上、特别是在根本法的层面寻找到交迭之处。规范的交迭为政治共识的形成提供了依据和素材,在政治力的催化和诱导下,两岸交迭的“一中性”规范完全能够成为两岸构建再平衡的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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