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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日本商船,中国理据何在

http://www.CRNTT.com   2014-04-22 10:53:33  


被扣押的日本商船“Baosteel Emotion”
  中评社北京4月22日讯/ 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扣押了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一艘轮船,作为抗战期间一起合同纠纷判决的执行。对此,日本内阁官房长官菅义伟称“深感遗憾”,并担忧扣船的做法可能会“从根本上动摇”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精神。而外交部的回应则是“扣押日商船与中日战争赔偿问题无关”。如何看待这一事件?

  ■ 本案是一起普通商事合同纠纷案

  “扣押日本商船”的来龙去脉

  本次扣押源于2007年上海海事法院的一次判决,当时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被判赔偿中方原告29亿多日元。这起案件即是赫赫有名的“中国民间对日经济索赔第一案”——延续了70余年的海事赔偿大案“中威船案”。

  “中威船案”案缘起于1936年6月、10月,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与近代中国海运实业家陈顺通独资创办的中威轮船公司在上海相继签订合同,租用中威公司6000多吨的“顺丰”和5000多吨的“新太平”两艘轮船12个月。当合同将期满时,“顺丰”与“新太平”两轮船却下落不明。

  1939年春,陈顺通赴日本找到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要求对方给予解释。1940年9月,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给中威公司复函,称两艘轮船于1937年8月被日本海军在海上“依法捕获”,日本政府在取得两轮所有权后,又将两轮返租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而实际上,在这次复函前,“新太平”已经在北海道触礁沉没,而大同海运早将此船的保险金领取。而在此后,“顺丰”号亦于1944年12月25日在南海触雷沉没。

  战后,漫长的索赔之路就此展开。陈家后来去了香港,多次与大同海运交涉未果后,于1962年起转而与日本政府交涉索赔,并于1964年在东京地方法院起诉日本政府。1974年,法院以“时效消灭”为理由,判定中威公司败诉。

  1980年代,中国民事诉讼法已正式施行,陈家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前身为“大同”的日本海运株式会社。此案于1989年正式立案受理,经过5次开庭庭审。直到2007年,上海海事法院做出判决,判收购了日本海运的商船三井赔偿29亿日元。此案2010年终审,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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