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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抢货物被撞,撞死不是白撞

http://www.CRNTT.com   2013-02-26 10:34:53  


资料图(图片源于网络)
  中评社北京2月26日讯/近日,沪陕高速河南信阳段发生车祸,有村民因哄抢散落货物被撞身亡,有网友对此评价“撞死活该”。就此,网易新闻评论《另一面》今日登载评论员颜溪的文章“哄抢货物被撞,撞死不是白撞”,详文如下:

  近日,沪陕高速河南信阳段发生车祸,有村民因哄抢散落货物被撞身亡,有网友对此评价“撞死活该”,当地路政员在微博上认为此种看法“很有见地”。暂且先抛开“撞死活该”之类冷血之词不顾,行人擅闯高速被撞死是否就是“撞死白撞”呢?

  ■ 撞死白撞属于误读

  几乎每一桩交通事故,不管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都可能引起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可分为三种,即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同一交通事故中,三种法律责任形式可以同时并存。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几乎每一桩交通事故,不管事故责任者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都可能引起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不相同,没有事故责任并不表示不需要赔偿

  所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其实只是对当事人违章行为的具体表现以及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关系大小作出的决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系行政确认,属行政法范畴,而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属民法范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具有直接确认和分配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功能,两者有重大区别。然而现实生活中民众谈交通事故责任,通常最关心的是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并非由公安机关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他们把《规定》中“由行人负全部事故责任”或者“认定非机动车辆骑车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误认为既包括行政、刑事责任,也包括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因而陷入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认识误区。

  ■ 没有过错也要担责

  机动车一方无过错,造成对方(非机动车、行人)人员伤亡,应分担10%的经济损失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1991年由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正式确定处理交通事故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原则为补充。其中指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平均生活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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