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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钓卫南马英九提振“海巡署”威势

http://www.CRNTT.com   2012-09-06 08:55:13  


 
  为此,依据《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组织法》规定,“海巡署”除署机关外,下设“海岸巡防总局”及“海洋巡防总局”两个主要业务机构。就勤务分工而言,在海岸部分,由“海岸巡防总局”所属各岸巡(安检)大队规划岸际巡防勤务,由其中队执行;在海域部分,则由“海洋巡防总局”所属各海巡队规划海域巡护勤务,让其各舰、船、艇执行。于海、岸分别以值班、备勤、守望、巡逻、检查及其他有关海岸巡防事项的勤务方式,执行海上巡防、港口安检及岸际巡逻、守望等法定职掌。在策略上,采取“拦绝于海上,阻截于岸际,查缉于内陆”的层次作为,以发挥绵密的执勤效果。

  “海岸巡防总局”的职掌,依据《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总局组织条例》第二条规定,掌理下列事项:一、关于出入海岸管制区之检查、管制事项。

  二、关于海岸、目通商口岸之查缉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国事项。三、关于协助通商口岸之查缉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国事项。四、关于船舶及其他水上运输工具非法进入海岸地区之管制及处理事项。五、关于海岸地区犯罪之侦防及警卫、警戒等事项。六、关于海岸及渔、商港之安全检查事项。七、关于海岸涉外事务之协调、调查及处理事项。八、关于通信、电子(含雷达)、光电、资讯等计划之拟定、督导、执行及装备系统筹建建议等事项。九、关于海岸地区走私、非法入出国与反渗透情搜之计划执行、管制及督导事项。十、关于风纪维护之规划、督导、考核及违纪案件之查处事项。十一、关于训练之策划、执行及考核等事项。十二、其他依法应执行或协助之事项。“海岸巡防总局”的编制为一万八千零十三人,下辖四个地区巡防局、八个岸巡总队及东海、南沙两个外岛指挥部。

  “海洋巡防总局”的执掌,依据《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总局组织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下列事项:一、关于海域犯罪之侦防事项。二、关于海上、非通商口岸之查缉走私事项。三、关于依法执行下列事项:(一)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维护事项;(二)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纠纷之搜证、处理事项;(三)海难船舶与人员之搜索、救助及紧急医疗救事项;(四)海洋灾害之救护事项;(五)渔业巡护及渔业资源之维护事项;(六)海洋环境保护及保育事项;(七)其他依法执行事项。四、关于海上涉外事务之协调、调查及处理事项。五、关于海上巡防勤务、业务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六、关于船舶、航空器之规划、设计、建造、维修等事项。七、关于风纪维护之规划、督导、考核及违纪案件之查处事项。八、关于训练之策划、执行及考核事项。九、关于各项法令疑义之解释及簿册之规划设计事项。十、其他依法应规划、执行事项。“海洋巡防总局”的编制为三千人,下辖二十个海巡队及一个直属船队。

  作者:富权 来源:澳门新华澳报20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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