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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创新靠自由

http://www.CRNTT.com   2012-07-13 11:13:25  


 
  在这种治理模式与法律适用机制之下,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很容易理解后发国家为什么一直难以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创新。我们看到,网络时代,不论是商业模式、信息技术,还是管理制度、法律规范,后发国家均只能沿袭、搬用发达国家的做法,两者之间的各种差距越拉越大,超越根本无从谈起。
 
  因此,对于网络空间的企业竞争行为,首要的选择应该是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如果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次优的选择是加强现实世界一般法律的适用能力,有效解决执法能力不足的瓶颈问题,通过现实世界法律的适用,解决网络空间的各种争议。只有在上述两种策略均难以奏效的前提下,方有必要针对互联网领域的特殊问题,制定适用于网络空间的特殊法律规范,但是,这种领域应该受到严格控制,遵循互联网的普遍规律。大量互联网相关案件的最终司法解决,反覆证明现实世界的一般法律完全可以解决绝大部分的网络法律争议,是可用、可信的。那些动辄主张制定互联网专门法律的观点和做法,既缺乏实证支持,也缺乏科学性支撑。
 
  当然,由于我们一时之间还难以具备发达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法治等历史与现实条件,同样的治理方式,难免会遇到现实的无情阻力与巨大挑战,不可能那么容易实现。对此,根本之道只能是加速市场化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设,实现根本转轨。网络时代,发达国家与后发国家的差距表面上看似乎在网上,根源仍然在网下。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早已经进入到这样一个“过大关”的关键历史时刻,互联网治理与法治机理的构造,只是整个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一个缩影而已。
 
  过渡时期,在某些特定的领域、某些特定的时段,间或可以有一定的过渡时期制度安排,以政府之手补强市场之手,以政治权力推动法治权威生成,以维护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但是,这类制度安排应该慎之又慎,需要在时间、环境与制度条件等各个节点上有精准、高超的拿捏,从顶层设计、程序、实体、内容、作用边界等方面严格控制,并建立有效的监督与退出机制,以适时实现新旧体制的平稳过渡。否则,各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会自我增生与固化,进而抑制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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