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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不适用于提名和参选

http://www.CRNTT.com   2010-07-07 10:52:19  


政改方案通过,尚有很多细节需要把握。
  中评社香港7月7日讯/法学博士宋小庄今天在《文汇报》登出文章“平等原则不适用于提名和参选”。作者指出:“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的参选资格却放宽限制,世界各国普遍都限制外国公民参选议员。但香港基本法却允许有不超过20%的外国公民和具有外国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成为立法会议员。这显然是超越国际标准的安排。但这并不表示参选香港立法会议员要符合平等原则。如要符合平等原则,应当不允许上述人士参选才对。”“凡此种种,说明平等原则可以适用于普及的选举权,但并不适用于提名权和参选权。”文章内容如下:

  国际社会认为,普及而平等的选举权仅指选举权,不含提名权和被选举权。只要有法律规定,提名权和被选举权是可以不完全平等的,并不被视为有违平等选举的原则,世界各国、各地无不如此。

  香港有一种意见认为,香港基本法第25条规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然普选意味着选举权普及而平等,该平等原则也应当适用于任何选举中的提名和参选。

  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国际社会认为,普及而平等的选举权仅指选举权,不含提名权和被选举权。只要有法律规定,提名权和被选举权是可以不完全平等的,世界各国、各地无不如此。

                  选民的提名安排无划一标准

  对提名权而言,世界各国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一)由政党提名:美国总统候选人、国会两院议员候选人,主要由共和党和民主党在党内通过预先提名。总统候选人由两党各产生一名,参议院候选人两党在各州产生两名,众议院候选人两党在各选区产生一名。

  (二)由行业提名:爱尔兰参议院60名参议员中,有43名是由文化、体育、农牧渔业、劳工、工商、公共行政和社会服务等行业推荐的。

  (三)由专门的提名机构提名:香港特区普选行政长官时,其候选人由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然后再普选。

  (四)由特定的政要提名:德国总理由德国总统提名;中国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

  当然也还有由若干名普通选民或若干名特殊选民提名的安排,形形色色,五花八门,不一而足,也无须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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