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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又到改革时 方向在哪里

http://www.CRNTT.com   2009-08-29 09:01:24  


 
  之二:个税改革,不要只盯着起征点

  文章指出,将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与其现实的运行格局相对接,可以发现一个基本事实,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不那么适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需要。道理非常简单,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是一种综合而非分项的收入差距。将个人所得划分为若干类别、分别就不同类别征税的办法,固然便于源泉扣缴,不易跑冒滴漏,也能起到一些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但是,在缺乏综合收入口径基础上实现的调节,毕竟是不全面的,甚至可能是挂一漏万的。

  让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多纳税并以此调节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就要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以个人申报为基础,将其所有来源、所有项目的收入加总求和,一并计税。这既是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历史演变的基本轨迹,也自然是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

  从2006年起至今,以“小步微调”为特征,在改革的旗帜下,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大致围绕着如下三个线索而展开:其一,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800元,先后提升至1600元、2000元;其二,对年收入超过12万,或者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在境外取得收入以及取得应税收入但无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实行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其三,减低乃至暂免征收利息所得税,先是将税率由20%调减至5%,后来又暂时免征。

  从总体上说,在这几个线索上所进行的调整,虽然有助于个人所得税既定改革目标的实现,但深入到其实质层面和具体环节,便会发现,迄今为止的改革实绩,却是难以令人满意的。

  应当看到,本来意义的减除费用标准,是建立在纳税人的综合所得而非某一单项所得的基础上的。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显然只不过涉及个人所得的第一个类别——工薪所得。其他的个人所得类别,并没有进入这次的调整视野。

  在分类所得税制的基础上“嫁接”综合申报制,让一部分高收入纳税人按照综合所得税制的口径,合并计算其各类应税收入并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绝对是一种具有开先河意义的举动。从积极层面讲,它既开启了个人所得税迈向综合制的大门,也是未来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的“试验”或“预演”。但是,换一个角度,也须看到,主要源于“分类计税”与“综合申报”之间的内在矛盾冲突,这种自行申报办法有着“先天的硬伤”,绝非长久之计,不宜长期实行。

  比如:(1)“分类计税”加“综合申报”的“双轨制”运行格局,把个人所得税带入了计税、缴税和自行报税互不搭界、各行其道的尴尬境地:一方面,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仍然由各类收入的支付人或扣缴义务人代为计算、代为扣缴。另一方面,除非有无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不实的收入项目,否则,纳税人按综合口径自行归集并申报的收入和纳税信息,又不作为重新核定税款并实行汇算清缴的依据。两个渠道的彼此脱节,至少在形式上,使得自行申报表现为附加于纳税人身上的一种额外且无效的负担。因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基本没有积极性,在所难免。

  (2)在中国现行的收入分配制度尚待规范的条件下,即便收入来源单一、只有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人,除非具有每笔收入即时记录的习惯并具有区分哪一项收入计税、哪一项收入免税的技能,否则,很难确切的说清其每月、每年的收入水平究竟为多少,更难以通过某一个月的收入推算全年的收入。对于收入来源多元化的纳税人,情况就更为复杂:从多种来源取得了收入,又在多个环节被代扣代缴了税款,不同收入项目的计税规定也极为不同,加之收入项目与水平的频繁变化,其在年收入汇算以及收入信息归集上可能遇到的麻烦和周折,更是可想而知。

  (3)在实行与分类所得税制相配套的代扣代缴制度下,不论是哪一项目的收入,纳税人在每月或在每个收入环节实际拿到手的,都是完税之后的税后收入。按照规定,纳税人要自行申报的收入,则是税前的收入而非税后的收入。将税后的收入还原为税前的收入,特别是将在多个环节、多个来源取得的各个项目的收入逐一分项还原为税前的收入,并且,将各项税前收入及其应纳税额、已缴税额加以汇集并分别申报,对于涉及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显然是一个不可跨越的难题。

  (4)主要源于上述原因,在现实背景下实行的自行申报,既难以保证纳税人自身申报信息的准确性,也必然导致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收入支付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信息的非一致性。建构在如此信息基础上的纳税申报表,又附有须由纳税人签字的诸如“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的声明。其结果,事实上,无论是涉及自行申报的纳税人,还是为其代行申报的收入支付人或扣缴义务人,都被推上了一个诚信风险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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