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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如何侦办高官——特侦组的发展

http://www.CRNTT.com   2009-01-10 09:32:01  


 
  (一) 贪渎案件:“中央部会”以上官员、司法官所涉贪渎案件;“中央民意代表”、直辖市市长、副市长、县市长、副县市长或议长、副议长、乡镇市长、乡镇市民代表会正、副主席所涉之贪渎案件;其他公务员或民意代表所涉之重大贪渎案件。 

  (二) 重大暴力案件:有组织性之集团犯罪案件。 

  (三) 重大妨害选举案件。 

  (四)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五)重大环保犯罪案件。 

  (六)其他严重侵害“国家”法益或影响社会治安之案件。 

  (2007年4月2日废止) 

  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黑金行动中心”在成立一周年前夕的新闻稿中表示:鉴于黑金问题严重,不仅腐蚀“国家”根基,更使民众对政府失去信心,陈水扁于2000年5月20日就职演说中即宣示“扫除黑金”为新政府成立后施政的首要目标,“法务部”亦将此列为第一优先政策……就“扫黑、肃贪、查贿”等方面的重大犯罪予以查缉。 

  从2006年2月3日修改法院组织法,增订第63-1条特侦组制度:“最高法院检察署”设特别侦查组,职司下列案件:一、涉及“总统”、“副总统”、“五院院长”、“部会首长”或“上将”阶军职人员的贪渎案件;二、选务机关、政党或候选人于“总统”、“副总统”或“立法委员”选举时,涉嫌“全国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选举的案件;三、特殊重大贪渎、经济犯罪、危害社会秩序,经“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指定的案件。 

  主张成立特侦组的论者认为,设立特侦组,主要在呼应当时人民“反贪渎的诉求”,特侦组的设置,其职司案件第1款之所以特别规定涉及“总统”、“副总统”、“五院院长”、“部会首长”或“上将”阶军职人员的贪渎案件,之所以强调侦办“总统”等高阶文武公务员的贪渎案件,与修法当时陈水扁先生家属所涉弊案及相关传闻或有密切的关系。一方面固然在呼应当时人民反贪渎的诉求,也与立法院蓝营政党席次居多有关。 

  而体现检察权的独立及检察官任免等人事事项的“内部民主化”,尤其搭配设置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组成委员共十七人,但“法务部部长”指派者仅四人,余十三人,由“检察总长”及其指派的代表三人与全体检察官所选出的代表九人组成。使检察官的任免等人事事项,“检察总长”及检察官代表能充分参与及表达,不再完全由掌握司法行政权的“法务部部长”决定,体现检察权某种程度独立于行政权及检察官内部的民主化。 

  2006年11月3日,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黑金行动中心宣布“国务机要费”案侦查终结,以共同贪污等罪嫌起诉陈夫人吴淑珍。至于“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则在2007年4月2日正式挂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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