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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遣送寿终了,收容教育为何还活着?

http://www.CRNTT.com   2009-01-09 10:16:34  


蒋立冬 绘
  中评社北京1月9日讯/上海《东方早报》今天登载江西检察官杨涛文章“收容遣送寿终了,收容教育为何还活着?” 指出,大陆“收容教育”跟“收容遣送”一样,早已失去法律依据,是无根的浮萍,理应随着收容遣送一起寿终;而“收容教育”成为大陆个别警察敛财的工具当不是空穴来风,事实上,不合理的制度加上程序上的不健全,迟早会成为某些掌权者的牟利工具。全文如下: 
蒋立冬 绘 
  2003年“孙志刚事件”后,“收容遣送”告别了历史舞台。不料,已无合法身份的“收容教育”却还好好地活着。 

  2008年12月29日的《南都周刊》报道,身为某报社产经新闻部主任的傅桦因两年前的两篇报道,在长春市看守所度过了刻骨铭心的28天,历经侦诉审三次取保候审的漫长煎熬,至今仍以待罪之身,等待法院随时可能到来的审判。令我感兴趣的是,两年前和傅桦一起去采访的报社同事姚春,2007年3月,因嫖娼被处收容教育6个月。说实话,如果不是这篇新闻报道,身为法律人的我仍对收容教育知之甚少。查相关法律,才知“收容教育”诞生于1991年,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随后在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不过,“收容教育”跟“收容遣送”一样,早已失去法律依据,是无根的浮萍,理应随着收容遣送一起寿终,怎么还能苟延残喘活着呢?且容我细细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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