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第13页 第14页 第15页 】 | |
中评智库:台“公投政治”侵蚀挑战一中框架 | |
http://www.CRNTT.com 2018-12-29 00:11:58 |
(四)赋予“行政院”公投发动权 修正后的“公投法”还有一个新规定,那就是:“行政院”对于“重大政策创制或复决”,认为有进行公投必要时,得经“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机关办理公投;“行政院”提案经“立法院”否决者,两年内不得重行提出。“修法”期间,“立法院”在讨论“行政院”能否发动公投的问题上,民进党坚决主张,但国、亲两党持反对态度,譬如李鸿钧指出,如果让“行政院”拥有发动公投的权力,会让“立法院”无法监督,民主制衡机制将全部崩解,若民进党执意要纳入“行政院”有发动公投的权力,至少也应规范若“行政院”发动的公投失败,“内阁”应总辞以示负责,才能防止行政权扩张与滥用公投。⑧因民进党在“立法院”处于多数优势地位,最后依然通过了“行政院”有权发动公投的修正案。这个条款尽管规定了“立法院”对“行政院”发动公投的监督权,但没有规定公投失败的责任条款,既然如此,“行政院”发动公投就无后顾之忧,进而发动公投的可能性随之增加。 三、“立法院”排除两项敏感议题剖析 从最终生效的修正文本来看,其基本维持2016年底“立法院内政委员会”通过的初审版本,领土变更公投以及两岸政治协议公投均被排除在“公投法”规范之外。 (一)领土变更议题 “公投法”修正案最敏感的条款是,“领土变更案之复决”是否要纳入全台性公民投票适用范围,成为各主要政治力量争论的焦点之一。2003年的民进党版本公投法草案里并没有领土变更,只有“制宪”和“修宪”,但领土变更和“制宪”被国亲版列为排除事项,蓝绿后来妥协的结果是既没有明确将领土变更和“制宪”列为排除事项,但也没有明确列为适用范围,只明确列入了“宪法”修正案的复决问题。2005年“宪法”增修条文加入了领土变更的规定,其后民进党虽打算将其再纳入“公投法”,但国民党认为这是多此一举,因为“宪法”对其已经有所规定,没有必要再纳入“公投法”。 从议题的推动力量来看,时代力量是主张将领土变更议题纳入“公投法”修正案的最坚定支持者。对民进党而言,其实它在这个问题上是矛盾的:一方面希望将这一条款纳入“公投法”,作为未来实现“法理台独”或举行“统独公投”的法律依据,以落实其“台独党纲”;另一方面,又担心引发大陆的反弹而不敢将其纳入。因此,民进党内部在这个问题上曾出现过分歧。但至12月12日最后表决阶段,民进党“立法院”党团总体意见是,领土变更等主权事项属于“宪法”规范的范畴,“公投法”不能逾越自身运行的边界,故反对将其纳入“公投法”修正案,主张让其“回归宪法处理”⑨。 |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第13页 第14页 第15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