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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深度专访:王英津析公投与台独

http://www.CRNTT.com   2017-12-18 00:08:09  


 
  五是不仅要研究台湾“公投法”的现状,也要去研究台湾“公投法”的缘起和历史演变化。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已经赋予了人民拥有“创制、复决权”,并允许订立相关法律实行之,台湾无须再推行“公民投票”。但民进党为了与“中华民国宪法”的“创制、复决权”概念相区别,以便在法理上落实“台独”,于是积极推动出台“公投法”,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说,“公投法”本身就是民进党刻意追求“台独”的产物。倘若不从历史发展脉络来理解“公投法”及其修正案,就不容易看出其“台独”的色彩。

  中评社记者:倘若未来台湾要发动涉及两岸议题的公投的话,根据目前台湾的有关规定,有哪些途径可以发动?

  王英津:根据“公投法”原来的规定,发动“公投”有三个途径;现在修正案又增加了一个,目前总共有四个:

  其一,由“总统”发起“防御性公投”。该途径是依照“公投法”第17条规定:“当国家遭受外部威胁,致国家主权有改变之虞,总统得经行政院院会之决议,就攸关国家安全事项,交付公民投票”。从其运作看,成案不需要经过“立法院”或公民联署程序,可较为容易地进入“公投”程序。2004年陈水扁发动“三二0公投”就是依据了该条款而发动的所谓“防御性公投”,当时陈水扁以“解放军正在威胁台湾的安全”为籍口直接发动公民投票,无须经过选民联署程序,也无须经过“立法院”程序。

  就当下而言,通过这一路径发动“公投”的这种可能性并不大。从大陆来看,目前并没有“武统”、“统一时间表”等纳入十九大报告,所以台湾当局没有理由沿循这一途径来发动关涉台湾前途问题的“公投”。但未来有可能出现这类公投来对抗大陆的统一。

  其二,由“立法院”发动“公投”。该途径是依据“公投法”第16条的规定,“立法院”对于立法原则之创制以及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认为有进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书,经“立法院院会”通过后,交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办理“公民投票”。从法条规定看,成案并进入“公投”程序并不复杂。

  过去,国民党是在立法院是少数党,所以很多议题无法通过“立法院”成案,也就无法进入“公投”程序。现在民进党成为立法院的多数党,加上时代力量,再加上国民党的不竭力阻拦,就很可能会通过。

  其三,由“公民连署”发动“公投”。按照原来“公投法”规定的门槛,几乎不可能。但修正案将门槛大幅下调后,通过该途径发动公投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目前大家所做的分析,也主要是针对这一途径来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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