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治理法治化的困境 | |
http://www.CRNTT.com 2015-04-22 09:02:44 |
首先,我国农村基层治理能力较弱,导致涉农法律执行并不平衡。因某些涉农法律的执行效果直接关系行政考核成绩,基层政府便耗费大量行政力量保证执行。比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了免于一票否决,不仅需要计生专干进行常规执行,还经常组织动员所有乡村干部进行运动式执法。而另外一些涉农法律,则因与政绩考核没有直接关系而几乎得不到执行,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这就造成一些涉农法律容易被过度执行,成为“热法”;而另一些涉农法律则几乎难以得到执行,成为“冷法”。 其次,在农村基层治理中,法治往往只是治理策略,而非原则。为了在短期内实现基层治理目标,基层政府有时倾向于利用与法治原则相悖的半正式行政策略,喊出“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无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的口号。当前,农村治理的两大中心工作是维稳和招商引资,两者都涉及调节利益分配、化解社会矛盾。为了实现经济赶超,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政策、征地拆迁等过程中违法违规操作;为了免于因维稳不力而被问责,对一些重大事故瞒报、漏报,对无理上访者或给予利益补偿,或采取非法手段拦访、截访。 再次,涉农法律体系混乱和执法力量分散,严重影响了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我国农村基层治理一直依赖于情、理、法的相互配合,熟人社会中的人情、面子和地方性规范是涉农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软法”。然而,一些行之有效的村规民约往往与国家正式法律法规相冲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直面这一矛盾。尽管部分涉农法律是由专门执法队伍执行,比如农村治安管理有公安派出所承担,农村土地管理、工商管理等由土管所、工商所等垂直管理部门承担,但大部分涉农法律是由乡镇政府承担。这就造成执法力量分散、相互推诿等现象严重。在某些地方,为了行政目标,甚至相关执法部门都会产生冲突,如地方土地执法机构难以遏制基层政府为发展经济违规用地的行为。 破解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困境,需从重塑乡村治理体系入手。一是要对乡村治理目标进行重新定位。乡镇政府应从“经营型政权”角色中解脱出来,不应为了中心工作置法治原则于不顾。二是要对乡村治理的法规体系进行整理。需要理顺乡规民约、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同时正确定位情、理、法的关系,法律是原则,情和理是策略。三是要完善乡村治理体制。通过完善乡村关系和乡镇政府与各派出机构的关系,来整合农村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率。 (来源:《环球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