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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罚剩饭剩菜有理有据吗? | |
http://www.CRNTT.com 2013-05-30 11:09:03 |
对食客处以罚款会损害餐厅声誉,影响经营,合肥拟制定相关处罚规定,但“罚款”从未被餐厅落实 据《合肥晚报》报道,在合肥国购广场金汉斯自助餐厅,餐台上设有提示牌,如果盘中剩下食物超过50克,将加收成本费。但经理表示“现在浪费的顾客很少,基本都能吃完,在我印象里这条处罚规定没有执行过。”一名前台服务员说,在客人拿食物的时候,我们都会提醒客人勤取少拿,大多数客人都能理解。其表示:虽然一些自助餐厅制定了“吃不完罚款”的规定,但基本没执行过。“餐饮毕竟是服务行业,客人来吃饭是来享受食物和服务的,如果我们强制性执行,只会引起客人反感,损害餐厅的声誉,对经营反而不利。”另一名自助餐餐厅的经理也表示:在餐厅设定“吃不完罚款”的规定,其实只是一个“纸老虎”,主要是为提醒客人不要浪费,估计没有多少餐厅会真正处罚。 ■ 重点在于,政府无权干涉公民个人生活。“罚款”本身就违法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政府怎么管”,而是在涉及到公民个人生活和私德的领域,政府“根本无权干涉” 政府干涉并不伤害到他人的个人行为,其正当性的一项重要考量便是公共权力与个人幸福的关系。在美国,现有的社会共识是,当个人选择不损害到他人利益时,他行使的是正当的个人自由,政府不能动用公权力加以干涉和阻止。这种观点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能够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决定,不会做出违背自己幸福的事情。从这样一种个人“明智选择论”(prudent choice)又推导出一个政治原则,那就是,保存和扩展个人的行为自由(包括言论和行为),是政府在一个“好社会”中行使正当权力的主要目标。人民应当享有追求他们自己心目中幸福的自由权利,这是政府不该过问的事情。 对于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罚款更涉嫌违法 消费者购买的食物属于个人财产。而对于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又及,《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对浪费食物进行罚款伤害公民财产权和个人尊严,是在制造不公 表面上“剩饭剩菜罚款”让浪费食物的“恶习”得到了纠正,道德得到了维护,社会风气一朝澄清。但一个被忽视的基本事实是:个人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是天经地义。对没有吃完自己购买的食物者动辄处以罚款,实则是在制造不公。更重要的是,个人自治和尊严已成为当代文明的核心价值,而个人财产权收到尊重和保护是实现个人自治和保持个人尊严的必要条件。个人财产权使得个人拥有自己可以控制并不受他人干预的领域和范围成为可能,从而使得个人可以拥有自己的精神世界,保有自己不容侵犯的稳私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并不必考虑他人意愿进行自由选择,实现自己的价值。没有个人财产权,个人自然要受制于他人或组织,处于服从、被强制状态。在此状态下,个人不可能具有独立的人格、尊严,不可能拥有自己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信仰,也与政府部门“提高社会道德”的初衷相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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