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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中:建立两岸共同保钓论述制高点

http://www.CRNTT.com   2013-05-13 00:37:45  


 
  我们不愿意,也不忍心去指责两岸的哪一个政府,这是中国人自己内战所必然付出的代价,中国人在中日战争死伤千万、财产损失无数,但是两岸均无法参加战后的《旧金山和约》,为了得到日本的支持,在两岸的政府各有其考虑的因素下,放弃了对日赔偿的要求。还好,从法理上,从德国的经验上看,这个让中国人不舒服的故事还不应划上句点。

  在德国新疆界的法理程式看,我们做一类比,即使台北政府同意《旧金山和约》,但是由于北京政府不接受《旧金山和约》,或者即使两岸均已同意该和约,一个战后真正的对日和约还没有产生。一个真正的对日和约必须在中国统一后,或两岸合起来与日本共同签署一个和平条约才算完成法理程式,即“(1+1)+1”的参与。所以用(1+1)来表示,是表示两岸在主权主张上是重迭的,所以用括号()来呈现,()内的1+1表示两岸的治权分立。(1+1)亦可以表示由两岸共同组成的代表团以与日本进行磋商。(请参考作者对两岸政治定位,有关“一中三宪、两岸统合”的论述)

  那么琉球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呢?在顾及现状的前提下,琉球问题可以“(1+1)+3+1+1”的六边会议处理。(1+1)理由同前,代表两岸。3分别为美、英、苏这三个《波茨坦公告》的签署国,因为《公告》中说了,其它小岛是否属于日本,要“吾人决定”。另外两个1分别为当事者日本与琉球。

  日本人应该会坚决反对这样的方案,但是如果纯从法理来看,这样的六方参与,才是真正合理的解决方式,让所有相关者均参与。两岸对于琉球均无领土野心,我们可以预期结果应该是交由琉球人民公投。这样的结果也可以让琉球人自己选择什么样的政府,一个属于日本的政府,还是一个可以完全自治的政府?

  在我来看,这样的主张无论是否可以成案,都凸显了目前琉球政治地位安排的不合法性,这样的主张应该会对日本与美国产生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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