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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遭轮奸幼女之母被劳教”

http://www.CRNTT.com   2012-08-07 11:08:57  


  
三问:受害人为何只得到20万元赔偿? 
 
  20万还算是诸多案例中赔得多的

  2005年,河南省淇县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一名司法干部将一位12岁女孩领到家中救助抚养,却多次对被救助的女孩实施性侵犯。最终,被告人路某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948.6元。2010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宋山木强奸案有了一审判决,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4205.87元。

  有律师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强奸案件的民事赔偿一般很少。”所以赔偿20万其实还算是多的。
 
  20万是在怎么算出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也就是说,被强奸者受到的身体损害如果需要治疗,那么治疗相关的费用能获得赔偿,这部分赔偿额需要拿着误工费用证明和各种具体支出的发票来计算,本案中的20万就是这么算出来的。被强奸者如果不需要治疗,那么理论上可能一分钱赔偿都拿不到。

  很显然这是荒谬的!强奸案的受害者及其家属受到的损害显然不只是、甚至可以说主要不是肉体上的,肉体以外的损害难道不应该赔偿?当然应该,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覆》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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