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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融合发展七大关系与建议

http://www.CRNTT.com   2018-01-23 00:20:20  


 
  六、融合发展与“九二共识”的关系

  不少学者都在文章中使用了“基于九二共识的融合发展”这一表述,该表述隐含着一个逻辑判断,那就是融合发展是以“九二共识”为基础的。笔者认为,这一表述不准确,折射出表述者对于融合发展和“九二共识”的关系的混乱认知。

  在鼓励台湾民众分享大陆发展机遇的单向融合发展中不应以“九二共识”为前提条件。众所周知,大陆一再坚持和强调,两岸之间的政党互动(如国共互动、民共互动)或者两岸公权力机关之间的互动,必须以“九二共识”为前提和基础,但没有强调两岸之间的社会互动、民间互动也必须以此为前提和基础。融合发展的意涵是台湾民众(尤其是年轻人)通过到大陆来学习、就业、创业和生活等,参与到大陆的经济社会建设中来。尽管这一进程是由大陆官方主导的,但它不属于政党互动或公权力互动的范畴,而属于社会互动、民间互动的范畴。所以,融合发展不能以对方是否接受“九二共识”为条件,相反,我们要通过融合发展来促使那些本不接受“九二共识”的台湾民众接受“九二共识”,进而凝聚、深化和巩固“九二共识”这一政治基础。过去,大陆开展争取台湾民心工作的主要方式是“入岛”,但这很容易被岛内民众污名化,将其视为统战、收买和拉拢,进而本能地加以抵制。现在我们推行融合发展,统战工作实现从“走出去”到“请进来”的转变,将争取台湾民心工作的场域从台湾拓展到大陆,如此不仅可以降低台湾民众的戒心、减少其对统战工作的厌恶感,而且可以避免因中转环节太多而摊薄甚至截留惠利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融合发展也是新形势下拓展促统工作平台的新尝试。⑨当然,对于那些有极端言行的“台独”分子也必须加以过滤,通过拒绝其进入大陆来表明我们的立场和态度。对于这个问题不能搞“一刀切”,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总之,融合发展不以“九二共识”为基础和前提,“九二共识”是融合发展的阶段性目标或中期目标。

  七、融合发展与同等待遇的关系

  十九大报告指出:“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增进台湾同胞的福祉”⑩。那么,如何理解向台湾同胞提供“同等待遇”呢?有部分学者认为,既然十九大报告提出为来大陆学习、就业、创业、生活的台湾同胞提供与大陆居民相同的待遇,那么应该尽快给予台湾同胞那些以前在大陆不曾享有的待遇,这一部分做加法处理;同时,在获得与大陆居民相同的待遇后,其原来作为台湾同胞所享有的优惠待遇也将失去,这一部分做减法处理。笔者认为,这种解释是学理解释,而不是政策解释。单从学理上说,这种解释无可厚非,但不符合大陆出台同等待遇这一政策的初衷。大陆之所以出台同等待遇政策,主要是因为虽然目前台湾同胞在大陆享有许多优惠政策,但毕竟没有享有大陆居民的一般权益,所以在学习、就业、创业和生活中还是会遇到许多障碍,大陆希望通过提供同等待遇来克服这些障碍。如果“一边做加法,一边做减法”,那么就等于拆东墙补西墙,虽然提供了新的便利,但原来的便利也损失了,最终结果是两相抵消,台湾同胞最终并没有享受到多少权益增量。因此,给台湾同胞提供同等待遇应该“只做加法,不做减法”(当然,这也并非绝对,在某些方面仍需“做减法”,例如,在获得大陆的某些职位后,台湾同胞必须放弃原来在台湾的某些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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