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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友诗:违法宣誓者 法院能恰当裁决否?

http://www.CRNTT.com   2016-11-11 00:13:10  


  中评社香港11月11日电(记者 黄博宁)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凌友诗在日前一个研讨会上表示,行政长官应该是唯一监誓和法人,如议员违反未来誓言,也应该由行政长官纠举,不应该把责任推个立法会主席或者法院。她还表示,基本法没有直接写明公职人员应该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个遗憾。

  第一,行政长官由基本法43条和48条第二款赋权,必须向中央和香港特区负责,也必须执行法律。因此行政长官乃是唯一的合法监誓人,对未完成宣誓的人应该直接宣布不得就任或取消资格,议员未来违反誓言,也应该由行政长官来纠举。行政长官必须站在第一线,而不应该把问题推给立法会主席或是法院。这次拉距三个礼拜多的宣誓风波,行政长官缺位,虽然律政司也提起了司法覆核,但这样是把行政长官放到了被动的、二线的地位。

  第二,基本法第104条没有载明公职人员就职宣誓必须直接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而本次释法也没有明述这一点,这是一个遗憾。按目前的要求,“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依语言学看“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心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定语,是形容词。

  她表示,效忠是直接、热诚而坦然的,不应该用曲折的推理方式推出来。虽然说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就蕴含着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但这是用推理的方式推出来的,实际上,香港的公职人员并没有这个意识。

  第三,对于宣誓案件能否在法院得到恰当裁决,她有所保留。一来,法庭遵循的是无罪推断,庄重真诚严肃这些都是抽象名词,检控机关很难举证。二来,法官认为,效不效忠国家或特别行政区,这是思想、意见和信仰的问题,也就是政治问题。不应该用法律来解决政治问题。然而她请法官和法院留意:你们本身就是当前宪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维护当前宪政体制的义务,不能把对当前宪政体制的违反判离视为一般的意见或信仰。

  第四,青年新政公然喊出港独,背后有很明显的台湾的影子。《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载明,“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请问,如果台湾“策动在台湾以外的,中国领土范围内的团体组织或个人进行独立分裂活动”,是不是也应该列入《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的情况之一,而使国家得以用非和平的手段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