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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推出正当其时

http://www.CRNTT.com   2014-12-03 10:06:35  


 
  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问题——保险费率的确定。大多数国家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制定统一的保险费率,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实际上等于当危机发生时,让稳健的银行出资救助脆弱的银行。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为体现公平性的原则,防止和疏导金融体系的风险,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差别保险费率,并根据金融体系实际运行情况对存款保险费率进行调整。建议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初期,要尽快根据《巴塞尔协议》等相关规定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性指标,根据不同银行机构的风险状况而实施不同的存款保险费率,并定期跟踪评估和适当调整,提升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和风险管理,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从而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作。

  实行差别费率,有必要先对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对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外部环境、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质量、筹资能力、清偿能力、发展前景以及潜在的风险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价,建立适合自己国情的一套信用评价体系。

  从国际经验来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定位和风险管理机制至关重要,并有利于相关监管机构建立协调机制。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需要及时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原则、目标定位、运行机制进行明确规定,这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存款保险基金的筹集和运作方式,包括存款保险基金的筹资方式、存款保险的额度、运作流程、管理模式、保险费率、监管细则等,都要作明确规定;二是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和管理方面,保险范围可最大程度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国有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村镇银行等。另外,也要明确规定对于问题银行的处置措施、赔付比例,实行有序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和灵活的专业化处置,降低金融风险处置成本,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完善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央行、银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要对信息披露的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包括银行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以及银行经营中兼并、收购等重大事件,并要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完整性,为信息披露提供制度保障。建立金融企业的资信评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不仅可为金融机构在市场上融资定价奠定基础,而且也有助于推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建立相应的金融协调处理机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涉及央行、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地方政府存款人的利益和职责,牵一发而动全身,存款保险机构的良好运行跟这些机构部门的分工协调密切相关。因此,构建与存款保险制度营运相配套的金融协调机制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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