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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日本商船,中国理据何在 | |
http://www.CRNTT.com 2014-04-22 10:53:33 |
本次扣押的背景:日方公司曾与中方协商赔偿,因数额谈不拢未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商船三井提出的辩护理由是,因为两艘货轮在1937年分别被日本军方“拿捕”,后由日本政府据有,导致租船合同终止,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在履行合同期间没有违约或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法院认为,目前没有可以界定日本军方“捕获”性质的证据,而且在战争已经爆发的情况下,两艘货轮并未按合同约定被安排到安全的海域航行,导致轮船在合同期内被日本军方扣留,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对此有过错。此后大同海运在租期结束后,又继续占有两轮,既不及时告知船舶所有人详情,又不支付合同费用,构成侵权。 对于该案的侵权事实,其实并无太大争议。在1996年的第四次开庭上,被告当庭承认对中威的损失负有道义的责任,愿意做出补偿。对于日本企业来说,补偿可以,“赔偿”的口子是万万不愿意开的。因此案子就一直绵延了下去。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日方不认可判决,但对于这起在中国审理的案件,日方是一直有应诉的。而在终审判决之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也与中威公司就执行和解进行了多次协商(与并案的大陆实业公司还达成了和解协议),试图案外实现和解。只是因为双方提出的支付和赔偿数额差距较大,才未达成一致意见,执行和解未果。最后才在中威请求下,由法院强制执行,才有了扣押位于浙江省嵊泗马迹山港的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所有的“BAOSTEEL EMOTION”货轮这一行动。 换言之,本次案件虽然有中日战争、民间索赔等背景。但在法庭上,就是一起普通商事合同纠纷案,商船三井并非打算不做任何赔偿,只是数额谈不拢,才有了强制执行扣押这一行动。这一行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问题在于,这一扣押行动对其他的民间索赔案件来说,有多少意义呢? ■ 相对的,此案对民间战争索赔的意义也就有限 海事案件有特殊性,而且扣押、拍卖都相对常见 人们一般听到的民间向日索赔案件,基本都有一个共性:诉讼在日本提起。不管是中国大陆、台湾,还是韩国、东南亚国家,不管是被奴役劳工还是慰安妇提起的诉讼,官司都得在日本本国打。那何以这个案件在1989年的时候,就能在上海海事法院开审,而且当事日本企业还来应诉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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