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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初中生:执法不应跑偏司法解释 | |
http://www.CRNTT.com 2013-09-22 10:10:39 |
但近期若干基层执法实践违背了法律的严格限定 张家川警方最初以“转500次”为由刑拘杨某,法律人士称非寻衅滋事入罪条件 本次甘肃天水张家川县公安局因“9.12”案件刑拘16岁初中生杨某,最初通报的说法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张家川县公安局已对在“9.12”案件中利用网络平台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人员给予治安处罚(其中行政拘留一人,罚款5人),对情节严重,发帖转载500次以上的一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 这是在9月9日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以后,首次因“转发500次”而进行刑拘的案件。 如前所述,转发500次只是诽谤罪的入罪条件,要因“转发500次”而对杨某进行刑拘,则只能认定杨某涉嫌触犯的是诽谤罪,法律人士刘子溪也持同样的观点。然而杨某发布的信息,是“警察与群众争执,殴打死者家属”、“凶手警察早知道了”这样的信息,并没有针对“特定的自然人”,是无法以诽谤罪定罪的。很显然,警方只想着“打击网络谣言”,却没有仔细研判两高司法解释的内涵,看到个“转发500次可入刑”就迫不及待用上,因而出现了适用法律不当的严重错误。 若对杨某以“寻衅滋事罪”论处,通报呈现的证据并不充足 在察觉到以“转发500次”定罪不妥后,张家川县警方重新拿出了一份通报,这份通报将对杨某刑拘的理由变成了以“涉嫌寻衅滋事案立案”。但这个做法同样值得商榷——要以“网络造谣传谣”论处杨某触犯寻衅滋事罪,如前所述,至少要拿出“主观故意”、“因果关系”、“严重混乱”等三方面的证据。杨某是否不实信息的原创者?他有没有可能是听来的?如果杨某只是听来的不实信息而未经验证将其发布,那么这无法入罪。杨某发布的不实信息是否是所谓严重混乱的成因?杨某作为一个初中生,在其个人微博、空间上中午发布了不实信息,能否当天就使数十人纠集在现场闹事,数百人聚集?这里的因果关系需要有力的证据。警方的通报中,只有对“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描述得比较清楚,但“这样严重的混乱”同样使人怀疑是否能把混乱怪到一个不在现场、不认识死者的16岁初中生身上。 慈溪查获“散布谣言韩某”,不宜认定“扰乱公共秩序” 除张家川县这起事件之外,还有类似的事情让人感到疑惑。如9月19日,慈溪警方查获散布谣言的韩某,称韩某在个人空间和微博上发布了内容为“还以为是乌云要下雨,原来是掌起冰箱厂着火了,好惨呀!据说死了四人、伤者无数!老板和老板娘都被抓了!”的谣言,并对其进行了治安行政处罚。虽然该案不涉及刑拘,但通报显示对韩某进行处罚的依据仅仅是,“上述谣言发布后,迅速被扩散,引发了公众关注,扰乱了公共秩序”——引发了公众关注,所以就扰乱了公共秩序?这未免太让人难以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扰乱公共秩序的细则有许多,但从未有一条是引发了公众关注就扰乱了公共秩序的。并且,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要“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才能处罚,通报中对“故意”也毫无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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