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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苛政结果,并非背德

http://www.CRNTT.com   2013-03-22 11:51:55  


 
打击“假离婚”实属“本末倒置”  
   
  上海以户籍、婚姻状况区分合格购房者,侵犯了房地产商、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的购房权利

  在2011年,为了应对“假离婚”突破政策限制,上海市对单身和离异人群作出限购规定,“单身上海户籍人士如果名下已单独拥有一套居住房,不能在购买第二套居住房。”这种以户籍、婚姻状况作为区分合格购房者的标准,违背了现代法治精神:买房首先是一个无损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房产商愿卖、购房者要买,政府没有理由对此进行干预。而从法律形式上看,以户籍、婚姻状况作为限购手段,实际上是给购房者施加了额外的行政许可。

  但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来设定,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但是上海市的这个限购令,既非地方性法规,也非政府规章,一纸通知就设定了许可,侵犯了包括房地产商、上海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的购房权利。 

  政府的政策性措施在婚姻中嵌入政策影响因素,导致婚姻关系成为利益支配而成为工具

  政府作为婚姻关系的确认方以及社会伦理道德的强力维护者,却成为导致婚姻关系被利益支配而成为工具的破坏性力量。婚姻在本质上包含着夫妻间财产安排这一项最重要的内容,但政府的政策性措施却在夫妻间硬生生插入了一个政策影响因素。谁也不能回避“假离婚”的机会成本,你可以出台“限购令”、却无法祭出“限离令”。

  荷兰社会伦理学家马格利特的《正派社会》提出“制度性羞辱”的概念,即不羞辱和尊重公民, 在该书中,他大力提倡建立这样一种社会伦理规范:“不让制度羞辱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尤其是“弱势群体和社会弱者”。 

  当“假离婚”已经变成群体维护自身利益的共识,首先需要思考的是政策制定,而不是反过来倒打一耙,横加指责,甚至想尽办法严惩之而后快。所谓“法不禁止即可为”,“政策性离婚”既不违法,也无关诚信,没有任何理由以任何借口实施“严惩”。
  
结语

  为买房而假离婚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也反映了政策的非人性,政府用行政手段将政策与婚姻捆绑,才导致婚姻关系成为利益支配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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