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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如何追究“文革”施害者责任

http://www.CRNTT.com   2013-03-02 08: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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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追究“文革”责任的历史局限

  对“文革”责任追究的不彻底,并不是什么“只清算了大头目,其余大多没人管”,而是出于现实政治考量,以“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宜少不宜多”为原则,用组织审查取代了法律正义,用政治结论取代了历史正义。

  媒体舆论当年对“文革”施害者的批判不可谓不激烈

  80年代排查“三种人”期间,媒体曾大量刊文,以实际案例批判“文革”施害者。以《人民日报》为例,1984年3月27日曾刊登文章《“武斗总指挥”窃权之后》,报道了山西省应县“武斗总指挥”张志忠被开除党籍的消息,报道称,张志忠于1968年“当上了武斗总指挥。在他的参与和指挥下,组织、调动、集结了两千余人,对另一派进行了武力围攻,将一名老红军打残致死,重伤5人,轻伤10余名,20多人受到拷打审讯。”

  1984年9月11日,《人民日报》又刊文报道《“文革”中造反迫害干部 掌权后继续为非作歹 原内丘县委副书记尹兴奎被依法逮捕》。报道称:尹兴奎“文革”开始后,“积极造反。在批斗身患肺病的副校长阎少奎时,让阎跪在地上,残酷折磨得阎惨叫不止。尹兴奎不仅带领学生在学校造反,还杀向社会,将当时的两名县委副书记揪到神头中学进行批斗。他还领着造反派到县城造反,大闹县武装部。……走上领导岗位后,恶习不改,去秋以来采取小恩小惠、封官许愿和胁迫等手段,将一名过去的女学生多次玩弄奸污。今年5月7日上午,尹以谈工作为借口,将化肥厂一名女工骗到自己的办公室内,持枪进行强奸。……尹兴奎被逮捕的消息一传开,人们奔走相告,拍手称快。”

  1985年2月11日,《人民日报》再次刊文报道《“文革”中广西“杀人魔王” 胥明德被依法处决》,报道称:胥明德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造反夺权,担任临桂县某造反组织的副总指挥,并以‘群众代表’身分任县革委会委员。1968年6月至9月,胥明德在临桂县策划、指挥和亲手杀害干部群众七十七人。其中被杀害的干部有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民政科长等十三名县、区级干部。胥明德杀人手段极为残忍,民愤极大。这个血债累累、被群众叫做‘杀人魔王’的罪犯,为了逃避惩罚,于1971年9月,以照顾父母为由回原籍綦江县工作,在档案中没有记载一点劣迹。胥明德善于钻营,伪装积极,到綦江县不久就担任綦江县搬运站党支部副书记,后又担任重庆二商技校綦江分校校长。 在广西临桂县的干部群众强烈要求下,胥明德逍遥法外十多年后终于被逮捕归案。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其死刑。”

  但出于现实政治考量,其处理原则是“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宜少不宜多”

  但大多数的文革施害者并没有得到与其犯罪行为相吻合的法律惩罚。究其原因,与当时的现实环境有关。以湖南省道县文革杀人大案为例,据湖南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原秘书长谢承年回忆:

  “1980年12月6日,主持中央政治局和中央常委会工作的胡耀邦同志来零陵视察工作,当地委书记邓有志汇报零陵地区‘文革’杀人问题已经基本处理好时,胡耀邦同志说:‘1967年7、8、9三个月,全国不少省发生了这样的事情。这是康生、谢富治他们搞起来的。现在已经13年了,这样的事情不要声张了,处理完了就算了,慢慢让它平息下去。对没有处理的要处理完,主要是把受害者安排好。’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不断深入人心,被害人遗属上访越来越多,要求平反的呼声越来越高。地委认为,‘文革’杀人问题涉及面广,牵涉人多,情况复杂,而且岁月已久,根据党中央关于团结一致向前看、一心一意搞四化的总目标,必须做到既要解决问题,又不要搞乱。按照地委的指导思想和“处遗领导小组”以及道县有关领导的要求,我执笔起草了《关于处理道县“文革”杀人遗留问题的意见》,经省委批覆,形成省委[1985]12号文件。湖南其他地市‘文革’期间不同程度发生杀人问题,省委批转这个《意见》,要求各地市贯彻执行。”

  其最后的处理结果是:“据调查,全区参与策划、部署、指挥杀人者及凶手近两万人,按《刑法》有关规定,属故意杀人,应判重刑。对于这一在‘文革’特定历史条件下发生的事件,如果处理过多过严,势必产生不安全因素;如果处理太少太轻,一方面遗属反映强烈,另一方面与当时全党整党关于对在“文革”中动手打人的党员给予必要的处分的规定,发生矛盾,也就是说,打了人,给处分,杀了人,可以不给处分,这同样会产生不安定因素。为此,经过认真研究,在对杀人责任人处理问题上,制定了‘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宜少不宜多’和‘组织策划指挥者从严,奉命执行者从宽;个人品质恶劣者从严,受‘左’的影响者从宽;国家工作人员从严,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从宽’的原则。按照上述原则和规定,全区共追究刑事责任201人,其中判无期徒刑12人,判20年徒刑21人(1968年至1979年对挟私报复、杀人后强奸轮奸其妻女的判处死刑13人,不在此列)。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600多人,其中开除党籍1160多人,整党中不予登记340多人,撤销职务420多人。从处理的情况看,至今没有发现错案,证明这次处理符合省委12号文件的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宜少不宜多”的原则,其实是当时全国范围内处理文革遗留问题的指导原则,并不仅限于道县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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