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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法律边缘的中国线人

http://www.CRNTT.com   2012-07-25 10:55:04  


 
  二、无保护无赔付,线人的生命安全只能靠自己

  缺乏证人保护制度,中国线人的人生安全并无保障,对于危害其生命后的赔付更无相关规定

  线人的工作通常是通过欺骗性手段与犯罪分子接触并套取情报,在实践过程中,尽管大部分“线人”都非常重视保密工作,但“线人”被害案件频繁发生,一旦身份暴露遭致报复甚至杀身之祸的情况也普遍存在。然而,不仅线人制度处于“构想阶段”,中国本身还缺乏系统的证人保护制度,这导致了线人的人身安全保障基本上处于空白阶段。2003年,在广东从事了四年卷烟打假线人工作的邱新荣和李永平,在摸查制假窝点时被制假者发现并活活打死。而死者家属除了领取到5万元的举报费以外,并未从广东省烟草专卖局拿到任何补偿。对此,广东省烟草局解释称,举报费是773元,其余的都是补偿款。 

  在对线人人生安全的保障措施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仅在《关于保护公民预报权利的规定》中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举报进行阻拦、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以各种借口和手段侵害举报人及其家属、假象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论处。”然而,线人和举报人毕竟有很大区别。公安部《刑事特情工作细则》中也仅仅提到警方对线人的保密问题,但并未提供任何关于如果提供保障其安全的措施。

  香港设有专门枪械组为线人提供完善保护,马来西亚警方全权负责保管线人档案资料不向任何人透露

  相比之下,香港地区则具备了完备的证人保护条例,香港廉政公署不仅设有专门的枪械组保护证人(包括线人、举报者和卧底警察),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出资帮其移居国外避险。香港廉署专员李铭泽在2007年4月的中国—东盟总检察长会议上发言称:“2000年6月 出台的《证人保护条例》的确能鼓舞公众的信心,一个配备适当人手和资金、并以法律为依据的证人保护计划,能够保障证人的安全,从而增加罪犯被定罪的机会。”

  除此以外,保障线人身份秘密则是保障线人生命安全的基础,也是侦查机关必须为线人的人生安全所需要提供的。按照大部分国家的经验,身份秘密的保障均包括:由侦查人员或专人负责培养线人与警方的新来关系;线人不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线人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在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使用代号或化名:在案件侦查结束后依然保守线人的身份秘密等。例如线人制度完善的马来西亚,还特别规定了线人的人身安全保障制度,有关线人的档案材料均由警方秘密保管,法官、律师不得强迫警察讲出情报的具体来源。

  三、无合同无基金,线人报酬时常无法兑现

  即使国家法律规定线人应获得补偿,但由于线人与警方非雇佣关系,因而不能接受《劳动法》保护

  事实上,线人为打击违法犯罪、清理整顿市场做出的贡献不仅受益于有关部门,还惠及整个社会。国家和相关部门作为受益方,按照公平原则,理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和精神补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中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受到侵害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也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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