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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不要也罢 | |
http://www.CRNTT.com 2012-05-16 12:36:56 |
突破垄断不是靠反垄断法,靠的是市场创新机制 经济垄断一般是不稳固的,如若不能持续满足消费者需求,很容易被其他企业取代。历史的经验说明,突破垄断困境的手段是技术创新,而不是靠反垄断法。拥有最完善发垄断法律体系以及最悠久反垄断历史的美国经验,就能很好说明这个问题。反垄断法的杀手锏是分拆垄断企业。比如长达15年的IBM反垄断诉讼,最终因为无法提出可操作的分拆方案告终,但这段时间由于个人电脑的兴起,IBM带来的垄断困境被市场自动解决。与人们的初衷相反,反垄断法的作用常常是负面的。 三、反垄断法损害消费者利益,增加官员寻租 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与现实情况相悖,错误的逻辑难以得出正确的结果 反垄断法存在的经济学基础是完全竞争模型,然而这只是经济学家为了方便的简化,在现实世界中并不存在。在完全竞争模型下,所有的产品或服务都有无数的提供者,而且质量上没有差异,这样的情况在现实世界是找不到的。真实世界里众多的中小企业,只有做出自己产品的特色,才可能长期屹立不倒。基于这样错误的逻辑,要想得到正确的结果,只能是瞎猫碰死耗子的概率。 比如反垄断法禁止的价格联盟,实际上正如世界银行副行长林毅夫所指出的,价格联盟从来就没有成功的先例。所谓的 合谋涨价,常常只是不谋而合,因为所有的商家都要紧盯着市场,时刻关注着消费者的需求。经济学者薛兆丰曾就此打过一个比方,天空中一直鹰紧跟在另一只鹰的后面,这是合谋吗?看看地上才发现,一只兔子正在下面奔跑。而经营者集中,常常只是正常的市场选择。 尽管经济垄断企业多少会榨取消费者剩余,但是这也是有限度的,一方面消费者会寻找其他替代品,另一方面当利润高到一定程度时,虎视眈眈伺机而动的潜在进入者会进入牟利。所以,看上去是垄断或者寡头,实际上,这已经是具体情境下,最有利于消费者的模式。只要政府不设立禁入制度,投资和创新的机会是开放的,垄断者便不可能过度压榨消费者。 反垄断法奖劣罚优,损害消费者利益,增加官僚的寻租机会 反垄断法不仅无法促进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反而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损害自由市场制度。道理是,反垄断法成了企业一种额外的制度成本,这些成本无疑会有一些摊到消费者头上。另外,一旦企业做大到微软、谷歌这样,就成天面临反垄断指控,这不是在变相鼓励不要做大做强企业吗?这是间接在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为本来他们可以享受更多更好的产品与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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