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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营提罢免案轻率胡闹 遭否决理所当然

http://www.CRNTT.com   2012-05-16 08:24:22  


 
  其三、更重要的是,按照《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规定,“总统”、“副总统”的“罢免案”,须经“立法院”全体“立委”四分之一提议,全体“立委”三分之二之同意后提出,并经台湾地区进行“公民复决”,必须有过半选民投票、有效票过半同意罢免,才能通过。倘“罢免案”通过,被罢免人自解除职务之日起,四年内不但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其于“罢免案”宣告成立后辞职者,亦同。但“罢免案”遭到否决,在该被罢免人的任期内,不得对其再提出“罢免案”。以民进党和台联党的“立委”只有四十三席,亦即刚过议席总数的三分之一,虽然可以提出“罢免总统案”,但却跨不过通过“罢免总统案”的三分之二“门槛”。其实,即使侥幸能过关,也还得付交全民“公投”予以复决。而按《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规定,“总统罢免案”通过后,“立法院”必须在十日内将“罢免案”连同“罢免理由书”及“答辩书”移送“中选会”,“中选会”应在二十日内进行公告,并在六十日内进行投票,但不得与各类选举的投票同时进行。因此,全部履行“总统罢免案”所需的程序,至少也得花半年以上的时间。但马英九的第一任“总统”的任期就只剩下几天时间了,怎么也赶不上。这当然是玩政治小动作了。

  其实,民进党真的是要“惩罚马英九”,就应是在五月二十日就职后的第二个“总统”任期内提出“罢免总统案”。但由于《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规定,“总统”、“副总统”在就职一年内不得发动罢免,亦即在明年五月二十日之前,都不得提出“罢免案”,民进党可是等不及了。因为其提出“罢免案”的目的,就是要转移对民进党主席选举内讧的视线,及为“呛马”行动造势,因而“罢免”只是手段,并非目的。因此,明知时间不足,也无实质意义,也要抢在马英九只剩下几天的第一个“总统”任期内进行。

  就这样,民进党团就陷入了在马英九第一个任期内发动“罢免案”无实质意义,在其第二个任期内发动又受到“保护期”限制的两头不到岸状态。其既不服气又输打赢要的心态,也就可以想像。于是乎,民进党团又以“跌倒落地还要抓把沙”的姿态,计划针对“总统就职未满一年不得罢免”的规定,声请“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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