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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暴力案:幸灾乐祸是对社会不公的焦虑

http://www.CRNTT.com   2012-04-17 10:41:49  


美国为什么对“赔钱减刑”如此警惕,是因为被害人根本不用担心赔偿的执行问题。相反,美国的法院和检控机关都担心庭审之前的和解可能导致被害人证词的变更,从而妨碍司法公正。(图为涉嫌强奸案的留学生唐鹏) 留学生
   
为何中国人有赔钱减刑的逻辑

  赔钱减刑在中国有现实的可能性

  而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就在不久前被列入了刑诉法修正案。为了与“赔钱减刑”划清界限,刑事和解在修正案中被设定了三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三是和解系当事人自愿且合法。

  而从操作层面看,这三个条件除了“赔偿”之外,其他都显主观。对中国的被害人来说,所谓“自愿和解”在很多时候也只是次优选择,甚至是被迫做出的违心选择。有此判断是因为,在司法生态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率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要钱不能要命,要命不能要钱”的观念在社会上流传甚广。原因是很多法院执行判决不力,导致了被害方在法定的救济管道内所能拿到的,不过是一纸无法兑现的“法律白条”。刑事和解正契合了这样的司法生态。 

  司法监督匮乏,法官裁量权有空子可钻

  既然“赔钱减刑”的三个条件如此主观,那么因为最终判决权掌握在法官手里,法官公正公平严格地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基础”做出判断,就不能只靠法官的个人职业道德来约束了,必须要有可靠的对司法权的监督。

  但是,众所周知,中国的法官既不能相对于其他权力,拥有司法独立的地位,尤其不能排除行政权力的干扰;又不能接受社会的监督,比如民选权力机关对法官资格、司法工作的审查。如此,那些有权有势的人,就很容易通过活动法官,让他们在裁量权上对量刑倚轻或者倚重,在采信哪个证据上有所出入。如此一来,对那些有权有势的人来说,对法律犹如儿戏,蔑视、践踏法律,毒化了社会风气。 

  赔钱减刑在中国有传统依据

  实际上,赔钱减刑,在中国这个没有法治观念的国家,有着悠久的传统。在古代,尽管有“天子犯法与民同罪”的理想,但更多的是除了十恶不赦则“刑不上大夫”的实践。比如清朝时的“议罪银”,即根据官员犯罪情节的轻重以多少不一的银子来免除一定的刑罚,此法出台后,立即受到贪官污吏的欢迎。尽管受害人及时获得民事赔偿,尤其是穷人来说非常重要,但是这对纵容犯罪也有激励效应,有权有钱的人会在乎赔偿金吗?所以,问题的根本还是提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力度。 

  赔钱减刑为什么会有认识上的误区

  当然,最高法院还澄清过:“并不是所有对被害人作出赔偿的被告人,人民法院都一律给予从轻处罚。”对于那些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恶性案件,即使被告人愿意或已经对被害人作出实际赔偿,人民法院仍应依法予以严惩。这个又再一次给了法官一项自由裁量权。

  法律上重点强调,“做出赔偿当作从轻处罚的情节”,却没有更多地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才算是“认罪悔罪”,如何保证诉辩交易自愿且合法。难怪唐鹏的父母将其理解为“赔钱减刑”,并将其放之四海而皆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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