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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权法》“四十六条”来袭

http://www.CRNTT.com   2012-04-13 14:25:35  


 
  十三月唱片总经理卢中强则告诉时代周报记者,音乐人对音着协是积怨已久。十三月已经碰到过两次歌手不是音着协会员而“被代理”的情况:歌手杨嘉松从来没有加入音着协,有一天忽然接到音着协电话,称音着协已经帮杨嘉松代收了一笔钱,其中有一万多元钱是要分给他的,拿到这笔钱的条件是杨嘉松必须先加入音着协。李健翻唱的专辑收录了十三月歌手万晓利的《陀螺》,翻唱授权从音着协购买。当时音着协称,非会员作品他们一样有代理权,最终这首歌的钱十三月也没收到。卢中强认为这是“流氓行为”:“你凭什么给我代收,代收完了还在里面分钱?”

  音着协声称的“会员和非会员一样有代理权”,此前卢中强可以问一句“凭什么”,如果新法草案通过,这个做法就有了法律支撑。阚欧礼最担心也是这一点:“越是业内的人,反应越强烈,因为大家都知道音着协的种种潜规则,但是现在潜规则合法化了就太可怕了,连告都没地儿告。”

  音着协2010年2月公布3年维权成果分配方案显示,自2007年以来累计收到版权费1.7亿元人民币,可分配金额约1.2亿元,其中能分给版权所有人的约6000多万元,其余被用于管理和维权支出,这被网友戏言“五五分成”。阚欧礼和圈内的朋友们交流的结论是:“身边的音乐人都没怎么拿到钱,大家都在亏钱,我认识的音乐人不自己去找音着协,就拿不到钱。”

  作家维权联盟律师王国华有同样的感觉,“目前的实践里,有不管创作者是否为音着协会员,音着协都代理他们的版权的做法,这种趋势很明显。”王国华觉得音着协的工作并不到位,“音着协的职责应该是维护版权人的相关权利,为版权人提供相关的服务,现在来看的话,音着协在这方面定位或者是职责不清。特别是网上盗版这么严重,音着协在这方面无所作为。”

  王国华同时列出了国外集体版权管理的情况作类比:国外是由音乐人自发组织的,成员自愿参与和维护,非官方的,而且不是唯一的,同时有多个集体版权管理组织存在。

音着协:我们都是转付

  从音乐人声讨四十六条起,音着协就一直在接待记者的采访。最终不胜其扰干脆在自己的官网放了个书面意见。4月6日,时代周报记者联系到了音着协法律部主任刘平,接待了一下午采访,他第一句话就是:“几乎所有的记者都在问同样的问题。”音乐界指责音着协是新著作权法的获利者,刘平称都是误解。他特别强调“转付”一词:“由音着协转付,20年来都是这么做的,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在他看来,“转付”同样可以解决音乐人没有授权音着协、不是其会员的问题:“是转付,就不存在授权的概念,不存在会员与非会员的区别。使用者只要履行法律的义务支付使用费,通过音着协收转,无论会员非会员都会按照相关的法律许可转付。”他更表示,现在外界争议四十六条,这是“外行人谈了内行事情”。

  记者将网络上的疑惑告诉刘平:“歌手要翻录歌曲,音着协在里面收费吗?”刘平再一次纠正:“不是音着协收费,是转付。”

  刘平不愿意多发表意见,称“网站的书面意见就是我的意见”。而在音着协官网发布的意见中,基本上肯定了四十六条的做法:“其一,现行《著作权法》是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时即实行法定许可,草案增加了3个月的权利保留期,对首次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利益保护有了一定程度的加强;其二,删去了现行《著作权法》中的但书规定—‘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改变了此项法定许可规定名存实亡的窘境,这也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规定相一致。”

  在这份意见中,“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条,被视为“名存实亡”,音着协还表示这是国际上的做法,为防止音乐垄断而设:“国际上关于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从立法之初其目的就不是为了限制音乐著作权人,而是为了防止出现唱片公司对音乐的垄断,因为唱片公司凭借其地位优势往往通过与词曲作者签订独家许可协议而垄断唱片市场、提高唱片价格、影响到唱片的社会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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