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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倒推定价与市场经济基本精神背道而驰

http://www.CRNTT.com   2012-04-12 08:38:06  


  中评社北京4月12日讯/2012年3月19日,国家发改委决定自20日起将汽、柴油价格每吨提高600元,相当于90号汽油和0号柴油零售价平均每升分别提高0.48元和0.52元。

  此番油价涨幅远超350-400元/吨的市场预期。对此国家发改委解释说,2月8日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受伊朗核危机等因素影响,国际市场油价大幅攀升。2月下旬和3月上旬,美国西得克萨斯原油和英国北海布伦特原油期货价格分别达到每桶109.8美元和126.2美元,均创2011年4月份以来的最高水平。2月24日,国际市场三种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上涨即超过4%,到本次提价前涨幅已超过10%。因此,国家相应提高了国内汽、柴油价格。

  证券时报发表该报投资市场部副主任肖国元文章表示,国内成品油之所以涨价,是因为国外的原油也涨了。在价格管理者看来,这是合情合理、天经地义的事。然而,这样的逻辑是有问题的。那么,究竟该怎样评判这样的涨价逻辑,怎样看待成品油与原油价格之间的联动关系?

  倒推定价并非常态机制

  文章介绍,从学理上讲,成品油定价机制本质上就是倒推定价法。一般而言,商品的价格是由各种成本加上利润构成的。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财务成本、销售成本、运输物流成本以及不同环节中间商的利润等。用数学等式来表示,就是商品价格P=原材料成本R+工资W+财务成本F+销售成本S+运输物流成本T+利润M。假如A商品的价格定为P,那么根据上述理论,我们可以列出下列等式:AP=Rp+Wp+Fp+Sp+Tp+Mp。

  从上述等式可以看出,当商品价格一定时,其各个组成部分的数额大体上也是可知的,各有一个确切的数目。因此,如果将价格进行分解,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各部分在总价格中所占的份额。于是,我们似乎可以在总价格已知的前提下,核算出各种成本的数目。或者,在知道总价格变化比率的前提下,根据其组成部分在总价格中所占的比重,我们同样能够计算出各部分在变化条件下的成本价格,由此确定各部分对总价格的贡献率。

  在中国,许多没有实现市场定价的商品与服务的价格就是以这种思路为基础制定的。也就是根据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所占的比重,确定商品的最终价格。

  从静态角度看,这种将总价格分解成几个组成部分的做法没什么错,也与当时的实际情况相吻合。即在总价固定、成本各组成部分固定、利润固定的前提下,各因素之和等于总价格。同样,将总价格分解,也可以得知各因素的数值。就像10=3+3+4与3+3+4=10两式恒等一样。但是,如果以为商品价格都能如此确定,并且将这样的做法固定为所谓的“价格形成机制”,那就大谬不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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