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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发出了秋后算帐的信号 | |
http://www.CRNTT.com 2011-12-22 08:47:00 |
在这里,陈水扁已经不满足于并完全否定了过去自己曾提出的“特赦”诉求,而是改为更进一步的“重新审判,还我清白”。而且,他还声称,“蔡主席当选是否要特赦陈水扁”这句大哉问,很快就会改为“蔡总统是否要特赦马英九?”公开打出了反攻倒算的白色恐怖旗帜来了。 陈水扁的“转变”,究竟是对蔡英文的选情越来越有信心,认为蔡英文必定赢取这场“总统”大选,因而对自己的案情处理提出更高而且还是最高的要求,还是受到蔡英文的“启发”,因而才那敢于“狮子开大口”,竟然不顾他的贪贿事实已是证据确凿,并已引发天怒人怨,酿成“红衫军”大风暴? 实际上,十一月二十四日,蔡英文在接受英国广播公司(BBC)访问时,虽然不愿明确表示,如果当选是否会赦免陈水扁,但却又重申,将会根据民意诉求决定是否对审判过程进行司法覆核。 好一个不愿明确表态是否特赦陈水扁,也好一个将会进行司法覆核!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特赦”虽然可以赦其刑,但却没有免其罪(倘是实行“大赦”则可赦其罪),而司法覆核的结果就将有可能会导致重审、在民进党卷土重来掌控统治大权之下,倘对“扁案”进行重审,其结果很可能就是不但无须服刑,而且还将会被判决“无罪”。那么,民进党所背负的“后天之罪”--陈水扁贪腐,就将完全被清洗乾凈,陈水扁又恢复到二零零零年首次参选“总统”时的“清流”、“廉正”形象,说不好要为他建立一座“男贞节坊”。 实际上,“特赦”是对特定刑事犯,于判决确定后,免其刑之执行。“特赦”的效力仅消灭其刑,非消灭其罪,故必须明令宣告复权而后才可恢复公权。如再犯罪时,构成累犯。而《赦免法》第三条“特赦之权力”则规定,“特赦”可以分为“普通特赦”与“特别特赦”两种。“普通特赦”仅仅免除刑罚的执行,即只消灭行刑权,而不消灭对该犯罪人的判决。而“特别特赦”则是在“情节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以“特赦”的形式来撤销对该犯罪人的有罪宣告。从效力和后果上看,“特别特赦”与“大赦”(按:“大赦”不但赦免其刑,而且也赦免其罪)没有什么两样。它们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大赦”针对不特定多数的人和事,“特赦”则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大赦”的程序比较复杂,“特赦”的程序则相对简单得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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