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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为何要提北北中当选无效之诉?

http://www.CRNTT.com   2010-12-31 08:33:34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又规定:“当选无效之诉经判决无效确定者,当选人之当选,无效;已就职者,并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解除职务。”《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选举、罢免诉讼,设选举法庭,采合议制审理,并应先于其他诉讼审判之,以二审终结,并不得提起再审之诉。各审受理之法院应于六个月内审结。法院审理选举、罢免诉讼时,应依职权调查必要之事证。”也就是说,选举诉讼制度采二审制,受理法院应于六个月内审理终结,不得延宕时日,以保护当事人权益

  此外,选举诉讼中还有“选举无效之诉”。选举委员会办理选举违法,足以影响选举结果者,检察官、候选人,得自当选人名单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各该选举委员会为被告,向管辖法院提起选举无效之诉。

  在过去,经常有落选候选人提出“当选无效之诉”,有赢的,也有输的,但多是地方民代的选举,对台湾政局的影响不大。而今次民进党就“连胜文枪击案”拟进行“当选无效之诉”,就将与在“三‧一九枪击案”发生后,连战、宋楚瑜随即提出“当选无效之诉”和“选举无效之诉”一样,有可能会直接影响台湾的政局。在当时连战、宋楚瑜提出“当选无效之诉”和“选举无效之诉”之后,还要求成立“三一九枪击案真相调查委员会”,以查清陈水扁遭受枪击的真相。但在当时都遭到民进党的强烈反对和抵制。

  但意想不到的是,民进党如今却自打嘴巴,提出“当选无效之诉”。更为奇怪的是,蔡英文又说,民进党提起“当选无效之诉”,重点不在于选举的输赢或诉讼的输赢,而只是“在于让枪击案的事实真相能公诸于世,还给被害人、家属和选民一个公道”。然而,既然其提起选举诉讼的标的是“当选无效”,当然就是要在法院受理和审理“枪击案”的过程中,像从鸡蛋中找出虫子那样,找到选举结果的瑕疵,而让国民党的“五都”胜选人被法官宣布“当选无效”,又岂有“重点不在于选举的输赢或诉讼的输赢”的道理?只不过是连蔡英文也知道打赢官司的机率不高,故而就先把“丑话”说在前头,免得到时令因被误导而对此案寄望甚高的支持者失望,从而弄巧反拙,把本意是为自己的“总统梦”保驾护航的“当选无效之诉”,变成因操弄痕迹过于明显,使到支持者反感,从而丢失了民进党的“总统”提名权,让其对手苏贞昌或谢长廷“冷手拾个热煎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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