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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别谈感情,伤法治

http://www.CRNTT.com   2010-11-23 11:21:57  


 
  ※婚姻是温暖的,《婚姻法》应该是冰冷的

  “解释”是制定“破产清算”时的规则,并无额外制造残酷

  此次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大致相当于为婚姻这家“合伙制企业”,制定了一组破产清算时的一般条款。破产本身就是悲剧,残酷已经不可避免,“解释”只是试图保证悲剧中的某一方不被雪上加霜,其实并没有额外制造更多的残酷。

  “解释”唯一的残酷,在于它无情地提示所有准备进入婚姻的人们,为了将来破产清算时,能为自己争得比法律规定更多些的利益,或至少保住自己应得的合法利益,最好能在婚前就进行某些特别的约定。但其实这就是法律应该做的全部,它只负责守住底线。而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底线,就是无论在结婚时还是离婚时,双方的利益均不受损。

  婚姻在道德范畴应强调伦理,在法律范畴应强调契约

  目前国内外关于婚姻本质的理论主要有契约说、婚姻伦理说、身份关系说、制度说和信托关系说等等。然而在法律范畴内,婚姻在本质上应该是一种契约,认为婚姻是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合意的结果,无合意即无婚姻;而且一旦依法缔结了婚姻,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而西方国家也多在婚姻法中明文规定婚姻为契约。

  此次出台的关于婚姻法的“解释”,充分尊重了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独立和经济自由权利,在更多的涉及财产问题上凸显了婚姻关系的契约化倾向。比如,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承认一方将个人所有房产赠予另一方,在权利转移前享有撤销权;承认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等等。

  ※婚姻中的财产关系是一种契约

  夫妻财产共治、无偿占有配偶个人财产的传统模式不再适应现实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发生了空前的变化。随着现代法治和财产观念的普及,以夫妻财产共治、生儿育女、抚养后代为己任的传统模式不再是家庭的唯一形式,独生子女、AA制、“丁克”等家庭形式相继出现,因此,家庭财产关系调整、尊重夫妻的财产自治权势在必行。

  此前中国的夫妻财产关系上,体现的是浓厚的身份观念。从缔结婚姻开始,即取得无偿占有、使用配偶财产的期待权。这种依赖于身份而产生的财产共有关系,必然导致缔结婚姻时更多地考虑配偶方的身份地位、经济状况在财产分割时必然产生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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